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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曾* 西藏-昌都 仲裁咨询 2025.01.01 12:34:03 322人阅读

仲裁和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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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解协议书那可是有法律效力的。它是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己乐意达成的和解协议。经仲裁庭确认之后,跟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要是双方把这仲裁和解协议书给签了,那就得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履行各自的义务。要是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就能依据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得注意,仲裁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以双方自愿和诚信为基础的。要是一方有欺诈、胁迫之类的违法行为,那另一方就可以申请撤销这个协议。
总之,只要仲裁和解协议书是合法且有效的,对双方就都有法律约束力。

2025-01-01 15: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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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解协议书确实具有法律效力。它是仲裁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且经仲裁庭确认后,与仲裁裁决书效力等同的协议。

1. 履行义务方面,双方签署后就需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这是保障协议得以实施的基础,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违背。
2. 强制执行方面,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依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撤销情形方面,若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另一方能够申请撤销协议,确保自身不受非法协议的约束。

为保障仲裁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双方在签订时应确保自愿、真实且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在履行过程中要秉持诚信原则,若出现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025-01-01 14:19: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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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和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是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
    经仲裁庭确认后,其效力与仲裁裁决书相同。

2. 双方签订协议后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一方不遵守,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协议效力基于双方自愿与诚信,若一方有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权申请撤销。

4. 合法有效的仲裁和解协议书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遵守。

2025-01-01 13:5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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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说明如下:
1. 协议的形成:它是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
2. 协议的确认:该协议经仲裁庭确认后,其法律效力与仲裁裁决书相同。
3. 协议的履行:双方签订仲裁和解协议书后,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一方不遵守协议,另一方可依据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协议的撤销:仲裁和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双方自愿且诚信。若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该协议。

总之,只要仲裁和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5-01-01 13:5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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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解协议书可是有着实打实的法律效力。它,是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而达成的和解协议。当这份协议经仲裁庭确认后,那可就跟仲裁裁决书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双方都签了字,那可就得按照协议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是有一方不遵守协议,另一方就能依据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这里得注意,仲裁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以双方的自愿和诚信为基础的。要是其中一方搞欺诈,或者施加胁迫之类的违法行为,那另一方就可以申请撤销这个协议。总的来说,只要仲裁和解协议书是合法且有效的,那对双方来说就都有法律约束力。

2025-01-01 13:24:03 回复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宋××。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又在济南市房管局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因双方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25日依据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淘房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对于该案无效,济南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好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双方又于 2014年10月31日签了《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但该协议是无效的。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里约定的买卖价格是303万元,约定过户的相关税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而被申请人为达到其少交税的目的,在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填写的购房款为232万元,被申请以合法形式掩盖了其逃税的非法目的,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合同无效。
二、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本身无效,双方也根本没有履行,而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应以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确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明确载明:(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房地产交易中,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监管,出卖人和买受人通常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买卖合同,其中用一份价格较低的合同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另一份价格较高的合同为真实的交易价格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两份价格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不能依据无效且根本没有履行的另一个合同提起仲裁,2014年10月31日号的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于被申请人已提起的(2015)济仲裁字第0211号一案无效。
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3月23日
以上是供参考的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范文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有没有法定管辖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合议仲裁庭能否由5个人组成?仲裁庭意见不一致怎么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有一条,“没有仲裁协议的”,既然没有协议,怎么能有仲裁?下面为您详细解答这些仲裁制度高频考点。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精准考点采集 1、仲裁有三项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2、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3、仲裁协议的内容和效力要掌握。 4、申请仲裁的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5、仲裁庭的组成要掌握。 6、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要理解掌握。 7、申请撤销裁决主要理解记忆法定事由。 8、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要掌握。 二、高频答疑点 1、仲裁有没有法定管辖规定? 答: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地点的限制、但必须明确、具体。 2、合议仲裁庭能否由5个人组成? 答:合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仲裁庭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答: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有一条,“没有仲裁协议的”,既然没有协议,怎么能有仲裁? 答:如一方当事人递交的仲裁协议是假的,后经对方指证,出具证据证明双方没有签订过仲裁协议,即适用这一条款。

申请人:(姓名) 等合计 人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详细人员情况见附表)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企业现经营状况:□停产 (时间)□倒闭 (时间)□其他
仲裁请求:(合计请求金额 元,各人请求明细见附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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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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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年月日
这便是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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