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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包含宅基地

向** 重庆-秀山县 宅基地咨询 2024.12.31 14:11:52 491人阅读

房屋所有权包含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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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来讲,房屋所有权通常不涵盖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主要指对房屋占有、使用、获取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给农户建房及建小庭院的土地。
2. 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仅有使用权。农村房屋可通过合法行为转移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通常随房屋转移。
3. 城市房屋不存在宅基地问题,其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包含对房屋占用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
4. 通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所有权相互独立,有各自特定权利和归属,不能混为一谈。

2024-12-31 18: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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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房屋所有权可不包含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就是对房屋能占有、使用、获得收益以及进行处分的权利。而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农户用来建造房屋和小庭院的土地。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仅仅只有使用权。在农村,房屋能通过买卖、赠与等合法行为来转移所有权,不过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是跟着房屋的转移而转移。
但在城市里,房屋就不存在宅基地的问题,它的所有权是完完全全的物权,还包含对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一定年限的使用权。

总之,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所有权是相互独立的,各自有着自己特定的权利和归属。

2024-12-31 17:4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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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通常与宅基地并无关联。房屋所有权涵盖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权利。而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拨给农户用于建造房屋及小庭院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仅仅拥有使用权。在农村,房屋能通过买卖、赠与等合法行为来转移所有权,与此同时,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也会跟着房屋的转移而转移。但在城市里,房屋压根就不存在宅基地的问题,其所有权是完完全全的物权,还包含对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一定年限的使用权。
总之,一般来讲,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所有权是相互独立的,各自有着特定的权利以及归属。

2024-12-31 16:0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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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所有权一般不涵盖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能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而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农户用来建造房屋以及小庭院的土地。
2.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仅有使用权。在农村,房屋可通过买卖、赠与等合法行为转移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通常随房屋的转移而一并转移。
3. 在城市里的房屋不存在宅基地的情况,城市房屋的所有权是完完全全的物权,还包含对房屋所占用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
4. 总的来说,通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所有权相互独立,各自有着特定的权利和归属。

2024-12-31 15:1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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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所有权是有区别的。房屋所有权主要涉及对房屋本身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户用于建房和庭院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仅有使用权。在农村,房屋可因买卖、赠与等合法行为转让所有权,此时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城市房屋不存在宅基地问题,其所有权是完整物权,包含对房屋占用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所以,总体上两者相互独立,有各自的权利与归属。
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相关事务,政府应加强宣传,让农户明确两者权利区别。在涉及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要严格审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是否合法合规,保障各方权益。对于城市房屋,应明确土地使用年限等规定,避免后续纠纷。

2024-12-31 14:24:03 回复

关于农村宅基地,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第一条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农业户口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村委会依法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并将表决结果在村内张榜公示;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到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国土昌平分局审核;
7、国土昌平分局审核同意的,报区政府审批。
(二)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的和未利用的,须先行报请市政府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据《北京昌平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宅基地住宅建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建设:
1、以低层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层高不超过3.6米:
2、单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6米,二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2米;
3、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依法应批宅基地面积的85%。

解答如下,
一、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产权所有人。
二、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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