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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补

李** 黑龙江-牡丹江 房屋买卖咨询 2024.12.31 10:20:02 470人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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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可以进行补办的。要是合同不小心遗失,或者被损毁之类的情况,那就可以跟开发商好好商量着去补办。这时候,双方得重新签订一份合同,把合同里的那些重要内容都明确清楚,像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等。在补办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合同内容和原来的那份合同是一模一样的,而且还得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同时,也要好好地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说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等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在补办的过程中碰到了纠纷,那就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不过,具体的补办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因为地区不同,开发商不同等因素而有所差别。

2024-12-31 17: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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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是可以补办的。补办对于保障买卖双方权益至关重要。

1. 协商补办:若合同遗失或损毁,应及时与开发商协商。双方需重新签订合同,清晰明确房屋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确保新合同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2. 符合规定:补办时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避免出现违法违规条款,防止后续产生纠纷。
3. 证据保存:要妥善保存好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出现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纠纷解决:若补办过程中发生纠纷,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不同地区、不同开发商的补办流程及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提前了解清楚。

2024-12-31 15:1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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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买卖合同通常是可以补办的。要是合同不小心弄丢,或者被损坏之类的情况,那就可以跟开发商商量着去补办。这时候,双方得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得把合同里的那些条款都明确清楚,像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付款的方式、交付的时间啥的这些重要的内容都得写明白。在补办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合同的内容和原来的那份合同是一样的,而且还得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同时,还要好好地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像是补充协议、付款的凭证之类的,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在补办的过程中碰到了纠纷,那就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之类的方式来解决。不过,具体的补办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因为地区不同,或者开发商不一样等因素而有所差别。

2024-12-31 14:0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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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可补办。若合同丢失或损坏,可与开发商协商补办,双方需重新签订合同,明确房屋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重要内容。
  
2. 补办时合同内容应与原合同一致,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要保存好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 若补办遇纠纷,可协商、调解,实在不行可诉讼解决。且补办流程及要求可能因地区、开发商等因素而异。

2024-12-31 12:5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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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买卖合同通常是可以补办的。

若合同出现不小心弄丢、被损毁等情况,可与开发商协商补办,具体如下:
1. 重新签订合同:双方需重新签订合同,明确合同条款,如房屋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
2. 确保内容一致:在补办过程中,要保证合同内容与原合同一致,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3. 保存相关证据:妥善保存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若在补办过程中遇到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需注意,具体的补办流程及要求可能因地区、开发商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2024-12-31 12:16:05 回复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就上述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性质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
(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
(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
(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
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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