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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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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的补偿金有效吗

李** 广东-梅州 离婚咨询 2024.12.31 08:07:55 359人阅读

离婚协议上的补偿金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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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补偿金的约定,在双方自愿平等且不违法律强制性规定时通常有效。因双方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但要警惕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致协议显失公平的情况,此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同时,约定的补偿金数额若过高或过低,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调整,法院会综合多因素判断其合理性。
提醒:
签订离婚协议时要确保自身意愿真实表达,避免被欺诈或胁迫。若对补偿金数额有疑虑,可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同案件情况各异,具体还需结合实际分析判断。

2024-12-31 12:0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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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补偿金约定通常有效,但需注意欺诈胁迫及数额合理性。
离婚协议中关于补偿金的约定在双方自愿平等且不违法律强制规定时一般受法律支持。然而,若存在欺诈、胁迫致使协议显失公平,另一方可请求变更或撤销。同时,若约定数额过高或过低,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调整,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经济状况、过错程度等因素来判断其合理性。
解决措施及建议:
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确保是真实意愿表达,不存在欺诈或胁迫。若担心补偿金数额不合理,可在签订前充分沟通协商,或在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4-12-31 11:0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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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协议中关于补偿金的约定通常有效,但需注意欺诈、胁迫及数额合理性等情况。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的补偿金协议,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违反公序良俗等),一般受法律支持,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

2. 若一方受欺诈或胁迫签订协议,协议显失公平,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因为这种情况下的约定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会保障公平公正。

3. 约定的补偿金数额过高或过低,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调整。

    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经济状况、过错程度等因素,确保补偿金数额合理匹配。

4. 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专业人士能提供法律建议和帮助,保障当事人权益。

2024-12-31 09:5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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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里关于补偿金的约定,通常是有效的。若要该补偿金条款有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自愿且平等地达成协议;
2.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但需要留意一些特殊情况:
1. 若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致使协议不公平,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条款;
2. 约定的补偿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调整。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和过错程度等因素,判断补偿金是否合理。

总之,离婚协议里的补偿金条款有一定法律效力,但具体还需结合实际案件进行分析判断。

2024-12-31 08:2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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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补偿金的约定通常有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若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协议显失公平,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约定的补偿金数额过高或过低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调整,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经济状况、过错程度等因素判断补偿金合理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4-12-31 08:21:44 回复

口头协议,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证,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提供相应的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约定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到个案,房产分割协议通常作为家庭成员之间为分配家庭财产而签订的协议,协议是否具有效力,应考虑到该协议签订者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受胁迫情况、是否剥夺其他应受保护者的权利、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标的是否为实际存在并确定等。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就分割财产进行的约定、达成的协议,在本质上是夫妻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一种财产契约。所以,只要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经成立,即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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