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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签了拟决定不起诉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写法定不起诉建议书,从法定不起诉途径走?

ask****136 北京 刑事诉讼咨询 2024.12.30 14:49:40 329人阅读

你好,检察院阶段,第一次签了拟决定不起诉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续又让我提供材料,写法定不起诉建议书,从法定不起诉途径走!请问,这种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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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方便电话沟通吗

2024-12-30 15:0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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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和您电话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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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以和您沟通案件情况

2024-12-30 14:59:41 回复

对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途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事故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决定着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因其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故其不是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那么如果对于事故认定书中责任的划分不认同怎么办,通常只用两种途径,一种是复核、一种是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由来确定事故责任。
一、复核:就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事故认定重新认定。
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书面复核一定是要在事故认定书送达的三日内提出,否则就失去复核的机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的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的期限: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4、复核的方式: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终止的事项: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5、复核的结果:
(1)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6、复核结果告之形式: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7、复核次数: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因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证据,故可由当事人提供与事故认定书相反的证据,足以让采信,从而不采信事故认定书从确定的事故责任。


1、工伤认定是劳来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源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百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度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问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答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你这边认定错误的话,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4102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1653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回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答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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