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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立案

黄* 山西-晋中 诉讼管辖咨询 2024.12.29 16:13:42 471人阅读

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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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常情况下,若法院无管辖权则不应立案。管辖权是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力根基,无管辖权却立案,可能会被上级法院命令移送管辖,导致诉讼程序拖沓混乱。

2. 特殊情况如原告选错无管辖权法院起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此时该法院可能继续审理,但此情况不能普遍适用。

3. 原则上,无管辖权法院不应立案,以保证诉讼程序合法有序。当事人对管辖权有疑问应提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2024-12-29 21: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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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没管辖权的法院是不应该受理案件的。因为管辖权可是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力根基。要是法院没管辖权却立案了,那很可能会被上级法院要求移送管辖啥的,这样就会让诉讼程序变得拖延,还会搞得乱糟糟的。
不过,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像原告不小心选了没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的那段时间里,既没提出管辖权异议,还应诉答辩了,这种情况下,该法院或许就会接着审理案件。但这只是个特殊情况,可不能到处都适用。

总之,基本上没管辖权的法院就不应该立案,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程序合法、有序地进行。要是对管辖权有疑问,当事人可得赶紧提出异议,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12-29 20:2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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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没管辖权的法院压根就不该立案。管辖权可是法院去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力根基。要是法院没管辖权却立案了,那可不得了,极有可能会被上级法院下令让其移送管辖啥的,这就会让诉讼程序变得拖拖拉拉,乱七八糟的。
不过,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就像原告不小心选了没管辖权的法院来起诉,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的那段时间里,都没提出管辖权异议,还乖乖应诉答辩了,这种时候,该法院或许就会继续审理这个案件。但这只是个例外情况,可不能到处都适用。
总之,按原则来说,没管辖权的法院就不应该立案,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程序合法又有序地进行。要是对管辖权有啥疑问,当事人可得赶紧提出异议,把自己的合法权益给维护好。

2024-12-29 18:2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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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管辖权及无管辖权法院立案的一般情况
通常来讲,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应该立案。管辖权是法院能够对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权力基础。若法院没有管辖权却立案了,可能会被上级法院命令移送管辖,从而导致诉讼程序拖沓、混乱。

二、特殊情况下无管辖权法院可能继续审理案件的情形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原告不小心选错了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了,此时该法院或许会继续审理此案。但需注意,这只是特殊情况,并非普遍适用。

三、总结及建议
按照原则,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应立案,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程序合法、有序。若对管辖权有疑问,应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12-29 17:3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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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是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力依据,正常来说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应立案。因为一旦无管辖权的法院立案,上级法院可能指令移送管辖,这会使诉讼程序拖沓混乱。
1. 一般情况必须遵循管辖权规定,这是保障诉讼程序合法有序的基础。无管辖权法院立案违背诉讼规则,易引发程序上的诸多问题。
2. 特殊情形下,像原告选错起诉法院,被告在答辩期未提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时,无管辖权法院可审理,但这是例外不能常用。
为确保诉讼合法有序,当事人若对管辖权有疑义,应尽快提出异议。法院也应严格审查自身管辖权,避免违规立案。

2024-12-29 17:01:30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级指定管辖的能否不立案 一般情况都是需要立案的,这标志着诉讼的开始。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综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由上级人民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管辖权不明; 2、有争议; 3、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一、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二、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之间移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报案程序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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