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驳回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通常是在人民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6、法律后果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定要受理立案;但不能主动引用诉讼时效已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根据上述规定,在被告没有对你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不能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只能依据所查明的事实来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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