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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包括哪些

魏** 重庆-南岸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4.12.28 11:49:31 401人阅读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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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遭受损害,例如其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2. 债务人有以财产为目标的处分行为,如放弃债权、转让财产等。

3.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对债权有害,会使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充分清偿。

4.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之后。

5. 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对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不知情。

2024-12-28 18: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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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大概是这样:
首先,得是因为债务人的那些处分行为,让这个第三人受到了损害,他的债权都有没法实现的风险。
其次,债务人得有那种以财产为对象的处分行为,像放弃债权、转让财产之类的。然后,债务人的这种处分行为会对债权有害处,也就是会让他的责任财产减少,这样一来,债权人的债权就很难被充分清偿。
再者,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得是在债权发生之后做的,如果在债权发生之前,那就不存在撤销的事儿。
最后,第三人在主观上得是善意的,就是得对债务人存在危害债权的行为不知情。只有这些条件都满足了,第三人才可以去行使撤销权,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12-28 16: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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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可谓关键且明晰。
其一,此第三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遭受损害,其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好比你本有望拿到一笔钱,却因债务人的举动而可能拿不到。
其二,债务人需有以财产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像放弃债权或是转让财产这类。
其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对债权有害,会致使其责任财产减少,让债权人的债权难以被充分清偿,就如同原本满满一盆水,被倒走一部分后,剩余的水就难以满足需求。
其四,处分行为得在债权发生后进行,要是在债权发生前,那自然就不存在撤销的情形。
最后,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对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毫不知情。只有这些条件统统满足,第三人才能够行使撤销权,从而守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4-12-28 15:2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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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够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第三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遭受损害,其享有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例如,债务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某种处置,导致第三人原本可从债务人处获得的利益受到影响。
2. 债务人有以财产为对象的处分行为,如放弃自己的债权,或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别人等。
3.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对债权有害,即因该处分行为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充分清偿。
4.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在债权发生之后做出的,若在债权发生之前,则不存在撤销问题。
5. 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即第三人对债务人存在危害债权的行为不知情。

只有当上述条件全部满足,第三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12-28 14:4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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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多个条件。首先,第三人因债务人处分行为受损害,债权有不能实现危险。其次,债务人要有以财产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像放弃债权、转让财产之类。再者,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会使责任财产减少,让债权人债权难充分清偿。然后,处分行为应在债权发生之后,债权发生前无撤销必要。最后,第三人主观为善意,不知债务人存在危害债权行为。
为了确保第三人正确行使撤销权,第三人应全面审查自身情况是否符合这些条件。在发现债务人有相关行为时,及时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债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及其有害性、自身的善意等情况,以便顺利行使撤销权维护权益。

2024-12-28 12:52:05 回复

对于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将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扩张解释为不仅包括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这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
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人为上述处分行为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自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发生在先的行为,所以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可以请求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有效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
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提讼的方式行使。
2、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合同法第74条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一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该出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人有恶意从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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