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可通过查询当地政策或咨询相关部门了解。补偿应合理公平,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025-01-01 21:21:15 回复专业解答山地征收中,对于青苗的补偿,金额会因地区、土地类别和苗种而有所不同。在进行补偿时,需要考虑青苗的市场价值、生长阶段以及未来效益等因素。具体的补偿标准通常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可能会按照种植面积、品种等方式,以现金的形式进行补偿。
专业解答国家依法征收山林,补偿标准会因地理位置、土地产出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表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通常是根据被征山地前的平均年产值乘以一定倍数来计算的。安置补助费则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确定。其他补偿则会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并支付。
专业解答国有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与补偿标准的规定关于房屋价值的补偿事宜: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通常按邻近地段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来确定。在此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所参考的类似房地产必须在区位、用途、建筑构造及占地面积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的特征。若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则应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具体的评估工作。
专业解答林权证所记载土地的征收补偿方式对于持有林权证书的森林土地,若其遭征收,应当得到以下方面的赔偿福利:首先,相关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先前审批的相关文件,以此为依据,向最初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提交详细的项目用地正式请求申请;接下来,是由主管的国土资源管理局全面负责对面临征用的农业用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然后依照严格的征地程序来办理相关的征地手续;最后,当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已经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完成了对征地的补偿以及安置补助之后,会向相关的用地单位发放批准用地的正式文件。
专业解答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的相关规定以下为我国相关法规对土地补偿款的明文规定:首先,土地补偿费用应当归属集体所有,而其分配的对象则应覆盖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所有成员;其次,安置补助费则应当赠予土地承包人,主要针对他们在承包期间因失去土地而产生的安置补偿需求;最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应归属于实际经营种植者以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具体的分配细则可由村集体通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商讨并作出决定。
律师解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律师解析 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是产权交换式补偿,二是货币补偿。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的标准。这里所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二、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3、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 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