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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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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另一方出轨了可以起诉成功吗?

ask****329 江苏-常州 同居咨询 2024.12.28 07:26:09 308人阅读

事实婚姻 另一方出轨了可以起诉成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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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事实婚姻可以依法起诉离婚,感情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

2024-12-29 10:4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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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85357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常州 咨询解答:31643条

你好,可以详细帮你分析

2024-12-28 10:5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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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可以的,注意接听

2024-12-28 09:35: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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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668516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84406条

没有婚姻关系,起诉什么?

2024-12-28 08:2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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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常州 咨询解答:1468条

你好!请说明具体情况

2024-12-28 08:2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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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2024-12-28 07:3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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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 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211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 其关系为同居关系 应当补办登记”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应当区别对待 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 得到承认与保护[2]。211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 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自2111年12月27日起 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 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不视为事实婚姻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可以调解离婚。 离婚调解有什么方法技巧 1、 调解环境。 一般情况下,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中,调解通常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采用。在诉前,一般会邀请对方或对方律师调解商议离婚事宜。一般会约定在加咖啡屋或茶馆进行。这些场所一般环境优雅,具有亲和力的环境,比严肃的律师事务所环境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调解时,切忌单方到对方委托人住所,否则,产生纠纷或误会律师很难说清楚。 2、 调解语言。 调解时,尽量给对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律师也要抱着调解的诚意,不要一味站在自己委托人的角度谈观点,讲道理。在与对方当事人商议时,尽量要用亲和的语言交流,避免用威严、傲慢、冷淡的口气与对方沟通。同时,在调解中,不要对于双方的是非多过发表意见,而围绕争议分歧和缩小争议努力。 3、调解技巧。 调解时,先找出分歧,筛选争议焦点。找出双方分歧的原因,以及减少差距的方案。观察当事人的表情,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走进调解人的思路。调解步骤要不留痕迹,最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抓住双方争议焦点后,再找到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适度公开自己的和解想法,示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共同探讨调解思路与方案。在调解时,要注意营造调解氛围,注意抓住调解时机,把握调解的原则,以及注意个案时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 在调解时,一定要注意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情绪,使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这样,调解才更容易达成。若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注意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解当事人的情绪: (1)冷却法。 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合,转移话题等。 (2)宣泄法。 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当事人,有极强倾诉欲望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其意见,让其宣泄其内心的愤怒和不满。这一点,对于婚姻律师,把握是十分重要的。有时候,自己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在发牢骚,或诉苦,即使言语内容与案件处理无关,甚至有些难听,也不要立即打断,让其宣泄一下,对于案件处理不一定是件坏事。对于确属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要耐心倾听,要表示同情,要给予安慰。当事人宣泄后,心静会归于平静,对于调解成功会有积极作用。 (3)陪伴法。 有些当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涡难以自恃,情绪激动,但其家人或亲朋可能看待事实清楚。因此,调解时,选择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居委的人、亲朋、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机率。但是,对于明显不辩是非地站在自己家人角度的亲属,对于明显可能引起双方争吵或可能挑起冲突的亲属朋友,应尽量排除调解时在场,以防止矛盾扩大和冲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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