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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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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必须分割财产吗

尚** 重庆-璧山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4.12.27 15:51:43 419人阅读

离婚官司必须分割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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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官司不一定分割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通常要分割,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某些财产归一方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法律允许。
  
2. 一方婚前财产、因伤获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3. 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等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分割时应少分或不分。

4. 财产是否分割及如何分割,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2024-12-27 21:0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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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不一定就得把财产给分割了。离婚的时候,一般夫妻共同财产是要分割的。不过,如果夫妻俩商量好了,约定某些财产归其中一方所有,只要不伤害到别人的利益,那法律是认可的。像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有因为一方身体受伤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之类的,这些都属于个人财产,是不会参与分割的。而且,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有一方偷偷地藏起来、转移走、变卖了或者毁坏了夫妻共同财产,又或者伪造债务,那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就可以对这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总之,到底要不要分割财产,以及怎么分割,得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决定。

2024-12-27 20:2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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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可不一定要分割财产。离婚时,通常得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要是双方商量把某些财产归一方所有,只要不伤害到别人利益,那法律是认可的。像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有因一方身体受伤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之类的,这些都属于个人财产,是不会参与到分割当中的。而且,在离婚诉讼里,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行为,那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就可以对这方少分或者不分。总之,到底要不要分割财产,以及怎么分割,得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定。

2024-12-27 19:5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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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离婚官司时,并非一定得分割财产。离婚时,通常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某些财产归其中一方所有,且这种约定不损害其他人利益,法律认可这种做法。
2、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同时,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若一方出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总之,是否分割财产以及如何分割,需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离婚过程公平公正,保障双方权益。

2024-12-27 18:0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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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并不必然要进行财产分割。从法律角度看,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会分割,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某些财产归一方且无损他人利益,这是合法的。首先,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其次,若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行为,分割财产时该方可少分或不分。所以,是否分割财产与如何分割要依据具体情况按法律规定判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
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应坦诚交流财产情况。若涉及诉讼,要积极收集证据,比如财产清单、对方不当行为的证据等,以便在财产分割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做出合理决策。

2024-12-27 17:50:49 回复

如果有争议的情况下,是需要分割的,除非一方放弃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诉讼是否必须财产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时可以不进行财产分割,如果在双方达成一致认为不需要分割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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