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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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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能同时判罚

陈** 黑龙江-齐齐哈尔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12.27 13:29:27 300人阅读

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能同时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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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死亡一般不会同时判罚。故意伤害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过失致人死亡是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

2. 若一行为同时符合二者构成要件,通常根据案件实际以一重罪论处。如故意行为致他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论处;主观仅过失致他人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3. 具体案件复杂多样,需综合行为人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因素,准确认定罪名和量刑,不能一概而论。

2024-12-27 17: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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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死亡这两种情况,一般是不会同时被判刑的。故意伤害,就是故意去伤害别人身体,让人家受伤;而过失致人死亡,是因为不小心才导致别人死掉。
要是一个行为既符合故意伤害的条件,又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条件,那通常得根据具体的案子情况来定,选一个罪名来处罚,哪个罪重就按哪个来。就像故意把人弄伤最后人还死了,那就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来判;要是主观上只是不小心,结果把人弄没了,那就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过,具体的案子那可是很复杂的,得把行为人的主观想法、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这些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准确地认定罪名和量刑,可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2024-12-27 15:4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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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确实通常不能同时被判罚。故意伤害,那可是故意地去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而过失致人死亡,是因为过失才导致他人失去生命。
要是一个行为既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那可就得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像那种故意的行为最后导致了他人死亡,那就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来处理;要是主观上真的只是有过失,进而导致了他人死亡,那就得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过,具体的案件情况那可是超级复杂多样的,得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方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这些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准确地认定罪名和量刑,可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2024-12-27 15:4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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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死亡这两种情况,一般不会同时被判刑。具体阐述如下:
1.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去非法损害别人的身体健康。
2.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因为不小心、过失才导致别人死亡。

若一个行为既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通常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一般以其中一个罪名定罪处罚,选择处罚更重的罪名。举例说明如下:
1. 若故意的行为最终导致他人死亡,通常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
2. 若主观上只是存在过失,进而导致他人死亡,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

然而,具体案件情况较为复杂,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才能准确认定罪名及量刑,不能简单一概而论。这些因素包括:
1.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2. 行为的方式。
3. 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

2024-12-27 14:2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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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很少同时判罚。故意伤害是蓄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过失致人死亡是过失造成他人死亡。
从法律上讲,若一个行为同时满足二者构成要件,往往按具体案情,择一重罪判罚。像故意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主观只有过失并致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要深入剖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明确是故意还是过失。其次,详细考察行为方式,看其是否具有伤害性或者只是疏忽行为。最后,全面衡量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只有综合这些因素,才能精准认定罪名与量刑,防止片面判断。

2024-12-27 14:07:20 回复

对于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
【以案说法】
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
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
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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