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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怎么确定赔偿的

马** 辽宁-铁岭 合同违约咨询 2024.12.27 10:01:18 423人阅读

合同违约金怎么确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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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约定优先。
    若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应按约定执行,就如同事先约定好的事需照做。

2. 依据实际损失确定。
    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需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由法院或仲裁机构酌情调整。

3. 数额合理。
    违约金数额不能过高或过低,过高法院可能调低,过低无法弥补守约方损失时,守约方可请求法院增加数额。

4. 综合考量。
    合同违约金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效果,让双方均无异议。

2024-12-27 16: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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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的确定一般遵循这些原则。
首先,约定优先,要是合同里清楚地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那就得按照约定来办。
其次,如果没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得不太清楚,那就可以根据违约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得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还要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然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来酌情调整。违约金的数额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太高了法院可能会酌情降低,太低了就可能没法很好地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比如说,要是因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比这个损失少,那守约方就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总之,确定违约金得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这样才能达到公平合理的效果。

2024-12-27 15:2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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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的确定,主要有这两大原则。
其一,约定优先,要是合同里清清楚楚地写明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那就得按照约定来办。
其二,要是没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得模模糊糊的,那就得根据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来定,得以实际损失为根基,同时还要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之类的综合因素,然后让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酌情调整一下。违约金的数额可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太高了的话,法院可能会酌情给调低点儿;太低了,可能就没法好好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比如说,要是因为违约给对方带来了10万元的损失,可约定的违约金比这损失明显低多了,那守约方就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总之,确定违约金得综合好多方面的因素,这样才能达到公平合理的效果。

2024-12-27 13:2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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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的确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 约定优先原则。若合同中明确写明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2. 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可根据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确定时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需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再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调整。通常,违约金数额不宜过高或过低。若违约金过高,法院可能会酌情调低;若违约金过低,可能无法很好地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例如,若违约给对方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10万元,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数额。

总之,确定违约金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效果。

2024-12-27 11:5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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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的确定主要遵循一些原则。首先是约定优先原则,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那就按照约定执行。其次,要是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就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且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不能过高或者过低,过高的话法院可能会调低,过低就可能不能有效弥补守约方损失,像造成10万元损失但违约金明显低于该数额时,守约方就能请求增加。
解决措施和建议:
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尽量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后续争议。在约定时,要根据可能的损失合理确定数额,避免过高或过低。如果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守约方要注意收集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

2024-12-27 10:22:38 回复

但是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属于格式格式,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相对比较明确,一旦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我们也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另外,在《商品房买卖解释》对某些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则另有规定,具体包括: 1、出卖人恶意违约。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显然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2、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吗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治理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违约赔偿数额。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违约金约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劳、上海等地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条件,导致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约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却没有为违约金的约定限制条件,用表面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应当就约定违约金确立一个前提条件,即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性质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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