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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羁押一般几天出来

钟* 山西-吕梁 强制措施咨询 2024.12.26 09:34:57 494人阅读

临时羁押一般几天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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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临时羁押亦可称之为刑事扣留期,一般情况下其最长期限并不会超出三十七天。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扣留被拘留人的权利时,如果认定该名被拘留者具备提起逮捕诉讼的必要条件,应于扣留期限届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起,向当地最高法院或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进行审查核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其申请的审查核准周期则有可能予以相应延长,在此期间内总计可以延长至最多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跨区域作案、重复犯罪以及结伙犯罪的重犯嫌疑人,因刑事案件情节严重且需要更长审讯期以获取更多证据信息等原因,审查核准周期的宽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内。此外,人民检察院作为位居司法系统的第二审级,需在公安机关向其提出审查核准逮捕的正式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对此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裁决。归根结底,虽然临时羁押的合法期限最长为三十七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暂时关押的所有涉案人员都必然会面临逮捕或指控,如果未能获得最高法院或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令,他们将有可能面临强制措施的转变或者释放的结果。

2024-12-26 14:0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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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个“临时羁押”,其实就是我们平时说的那个“刑事拘留”,不过这种情况最多只能持续37天哦。如果觉得某个人必须得关起来,那他们得在这人被拘留之后的3天内,把他的资料提交给检察院看,看看能不能批捕。可是,有时候特殊原因的话,申请批捕的时间还可以再延长1到4天呢!如果是那种到处乱跑做坏事、干了很多次、跟别人一起干的大坏蛋,那么就可以延长到30天哦。检察院嘛,他们在拿到公安局的捕令请求后,应该在7天之内做出个决定:到底要不要批捕这个人。总的来说,最长的时间也就只有37天,但是并不是每一个被临时扣留的人都能够顺利逮捕。如果不被批准逮捕的话,可能会有别的强制措施来替代,甚至会直接放人回家哦!

2024-12-26 13:1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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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拘留,又称刑拘,期限通常为不超过37天。如果认为有必要逮捕嫌疑人,公安机关要在拘留日后的3日内提交检察院审批;若情况特别复杂,审批期可延长1至4天,对于一些团伙或大量盗窃案件,批捕期可能延长至30天。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提请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总的来说,临时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但并不一定每个拘留的人都将被逮捕,未能获批逮捕的,会改为其他强制措施或无条件释放。

2024-12-26 12:2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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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关押呢,也叫刑事拘留,它一般的最长时间就是37天哦。公安局要是觉得有必要把人给拘起来的话,这个拘留的期限最晚得在3天内提出,然后交给检察院来看看要不要批准把他逮捕了。不过有时候特殊点的情况,比如遇到了那些到处乱跑的罪犯、老是犯事的罪犯、和别人勾搭成串的罪犯这种情况,申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个1到4天。还有那种特别厉害的嫌疑人,他们犯的事儿多、牵连的人多的话,申请逮捕的时间甚至能长到30天。检察院那边,从公安局送过去的批准逮捕书收到的那一刻算起,最长不能超过7天就要给出回复——是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总的来说,被临时拘押的时间最长只能是37天。但是并不是说每个被临时拘押的人都一定会被逮捕哦。万一没被批准逮捕,那他可能会被调整为其他的强制措施,要么就是直接被放回家。

2024-12-26 11:04:3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临时羁押后决定对当事人进行逮捕的,逮捕的羁押期限是按月进行计算的。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防止因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羁押期限,但对每个阶段及情况作了具体规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时间不超过8个月零7天。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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