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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批捕是不立案吗

刘* 内蒙古-通辽 刑事立案咨询 2024.12.24 12:27:55 387人阅读

刑事案件批捕是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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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并不能够简单地被视为立案活动的一部分。批准逮捕乃是检方在对侦查机关提交的申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审查之后所做出的决定。而立案则是指侦查机关在对各类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之后,若发现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即作出启动刑事侦查程序的决断。不批准逮捕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例如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等等,然而,这并不代表相关案件并不真实存在或者其不再值得进行深入调查。恰恰相反,侦查机关也许会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以充实证据。倘若经由补充侦查依然无法满足批准逮捕的条件,那么可能会采取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方式,但这完全取决于具体的案情和证据状况。总而言之,不批准逮捕与不立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程序环节。

2024-12-24 16: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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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警察叔叔抓人儿跟警察叔叔不管这个事儿可不是一回事。让警察叔叔抓人儿就是检察院看了警察叔叔提交上来的申请,然后做出的决定。警察叔叔不管那就是他们觉得你的案子里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有人犯罪,或者看似犯罪的事情其实并不严重。不让警察叔叔抓人儿可能是因为有些事儿模棱两可、证据不足之类的,但这并不代表你这个事儿就这么算了,警察叔叔可能还得继续调查,找更多的证据。要是最后发现还是达不到让警察叔叔抓人儿的条件,他可能会改变性质比较轻的措施来限制你的行动,也可能把这个事儿给搁置起来,但是这要看具体情况如何,证据怎么样。总的来说,不让警察叔叔抓人和警察叔叔不管这个事儿可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处理过程中需要做的事情。

2024-12-24 15:3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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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和立案可不是一回事儿~简单来说,批捕就是检察院那帮人对警察叔叔们提交上来要求他们批准逮捕的那个犯人,进行仔细地研究然后做出最终的决定;
至于立案,就是警察叔叔们看到有人报案、投诉、揭发或者自己主动投案后,觉得这个事儿可能得追究刑事责任了,就得启动他们的刑事侦查程序。那么,为什么有的时候警察叔叔们不让人被逮捕?原因可能就多了去了,比如说证据不够充分,犯罪情节微不足道啥的,但这并不代表这个事情就没了或者警察叔叔们不会继续调查。实际上,警察叔叔们还是有可能会继续深入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的。如果经过一番努力之后,发现还是不能满足逮捕的条件的话,那可能就要改变一下强制措施或者直接把这个案子给撤掉,不过这还得看具体的案子和证据怎么样。所以说,批捕和立案可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和程序环节。

2024-12-24 14:0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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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不等同于不立案。批捕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的人进行审查后的决定;立案则是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若认定有罪需追责,就会启动刑事侦查。不批捕可能由于证据不足或犯罪情节轻等因素,但并不代表案件没有或无法侦查。事实上,公安机关可能还会继续侦查以获取更多证据。即便补充侦查后仍达不到批捕标准,也可选择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但这要视具体案情和证据而定。总而言之,不批捕和不立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程序阶段。

2024-12-24 12:33:2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立案之前能批准嫌犯拘留批捕吗问题解答如下, 立案之前不可以进行嫌犯拘留批捕,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就应当立案侦查。在立案前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拒不接受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不当或有错误,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作为受害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你在这一环节的具体权利,只能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正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的申诉。
按照此规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决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
此规定,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而已,对受害人告知不告知,征求不征求受害人意见,做不做受害人工作目前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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