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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吗

伍** 广西-贺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2.24 12:01:59 390人阅读

聚众斗殴罪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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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刑事法律规定,从刑法学角度来看,它通常被视为一种行为犯。所谓行为犯,即是指将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犯罪类型。就聚众斗殴罪这一特殊情况来看,只需行为人进行了该种斗殴行为,那么,便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无需特别关注是否产生特定的危害后果。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我们必须对聚众斗殴行为的情节及其所带来的危害结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以此来确定相应的量刑区间。例如,如果行为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活动,参与人数众多且规模较大,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扰乱;抑或在公众场合或重要路段实施此类斗殴事件,导致社会秩序极度混乱,则均可视作情节严重,从而增加惩处力度。综上所述,尽管聚众斗殴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但是在具体的定罪量刑环节,仍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

2024-12-24 14:5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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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的聚众斗殴罪,在法律上被看作是一种行为犯。什么叫行为犯?就是那种只要你做了规定的犯罪行为就算犯罪成功,不管有没有产生什么实际的伤害。但是,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官们还是会根据这个行为的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来决定怎么判刑。比如说,如果你经常聚众斗殴,或者参与的人特别多,影响很坏,甚至在公共场合或者交通要道上搞事情,导致社会秩序乱七八糟,那这些都可能给你带来更重的刑罚。所以说,尽管这个罪名归类于行为犯,但真正怎么定罪,怎么样判刑,还需要考虑很多其他因素才行。

2024-12-24 14:19: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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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谈到聚众斗殴这个话题,在刑法书里头常常把它说成是行为犯。啥叫行为犯?就是说以你做出来的那几个规定动作做完你就是罪犯,哪怕没啥实质性的后果也算。说到聚众斗殴,只要你真的动手去干了,这多半就算是犯罪,不用等到啥特别可怕的结果出来才算。但是,到了审判的时候,对于你干这事的细节和你造成啥影响还是得仔细看看,才能知道怎么给你判个合适的刑罚。比如说,假如你搞了不止一次聚众斗殴,或者是参与的人数够多、场面够大,甚至你还在大街小巷、重要交通枢纽那儿做这种事,搅乱了社会安定,这些都可能让法官觉得你太过分,给你多加惩罚。所以,总的来说,虽然聚众斗殴算是行为犯,但法官最后给你定罪量刑可是要看好多东西的。

2024-12-24 14:1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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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普遍认同,聚众斗殴罪是典型的行为犯。这是指犯罪既遂的标准取决于罪犯是否完成既定行为,没有特定后果也可承担责任。
然而,在实际司法手术中,我们还要考虑聚众斗殴行为的各种细节和后果,如次数、规模、地点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到最终的量刑。例如,多次、大规模或在公共场合或交通要道发生的聚众斗殴,将被视为情节严重,从而加重惩罚。所以虽说是行为犯,但仍需要全方位评估才能决定罪与罚。

2024-12-24 12:39:4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分子在服刑的,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等情形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累犯聚众斗殴怎么判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 【案例】 网吧好友的偶然相遇,再平常不过的一次见面打招呼,却引发一场不可收拾的斗殴。近日,杜集区人民对一起聚众斗殴案进行宣判,判处方龙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9月20日21时许,同案人满兵、张波(二人已判刑)与大鹏一起酒后来到矿山集某网吧寻找曾经殴打过大鹏的“乐乐”,准备教训“乐乐”一顿。此时正在上网的小硕见到大鹏进来后,因互相熟悉,小硕便拍了大鹏头部一下当做打招呼,满兵以为小硕就是“乐乐”,上去就打小硕。 大鹏劝阻满兵,并告诉满兵“小硕不是乐乐”。满兵不顾劝阻依旧对小硕进行殴打,后被网吧工作人员阻止。被打的小硕给其表哥海洋打电话说自己被打,海洋赶到网吧与满兵发生打斗,后被人拉开。满兵心不甘,为了报复,便打电话告诉张波,让他纠集被告人方龙等人来打架。不一会,在该网吧北侧的路边,方龙等人持菜刀和剪刀将在路边说话的被害人海洋等5人砍伤,小硕在逃避追砍过程中摔倒,导致其右肱骨远端骨折,后方龙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其中两名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9月15日,方龙到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张庄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方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杜集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系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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