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济宁法律咨询 > 济宁子女抚养法律咨询 > 离婚后孩子几岁可以终止探视权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13056237887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离婚后孩子几岁可以终止探视权

赵** 山东-济宁 子女抚养咨询 2024.12.23 07:44:28 403人阅读

离婚后孩子几岁可以终止探视权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济宁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济宁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探视权一般不会被终止,除非出现法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孩子几岁时可以终止探视权,具体情况需根据孩子的年龄、身心发展状况以及探视行为对孩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探视行为确实对孩子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法院判决中止后,在符合条件时可恢复。总之,探视权的行使应始终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024-12-23 11:15:04 回复
咨询我

探视权通常不会被终止,只有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才会这样。按照法律来讲,爸爸或者妈去探望子女,如果这种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那人民法院就会依法让这种探望给中止。等中止的事由没了之后,就应该恢复探望。不过,法律可没明确说孩子几岁的时候能终止探视权,得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身心发展的状况,还有探视行为对孩子产生的影响等这些因素。要是探视行为真的给孩子带来了很严重的不良影响,经过法院判决中止之后,在满足条件的时候是可以恢复的。总之,探视权的行使一定要始终把孩子的利益放在最前面,当成出发点和落脚点。

2024-12-23 10:50:18 回复
咨询我

探视权通常不会被终止,只有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才会如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当父或母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会依法中止其探望。而当导致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就应当恢复探望。不过,法律并没有明确指出孩子到几岁时可以终止探视权,这需要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身心发展状况以及探视行为对孩子产生的影响等多种因素来进行判断。倘若探视行为确实给孩子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在经过法院判决中止之后,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就可以恢复探视。总之,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探视权的行使都应该始终以孩子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确保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2024-12-23 10:26:47 回复
咨询我

探视权通常是不会被轻易终止,只有在出现特定法定情形时才会如此。就好比一棵正在成长的树苗,需要适宜的环境才能健康生长。法律规定,当父或母探望子女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那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中止这种探望行为。不过,法律可没明确说孩子到几岁就可以终止探视权,这得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大小、身心发展的具体状况以及每次探视行为给孩子带来的影响等各种因素。就好像不同年龄段的孩子对事物的感受和理解是不一样的。要是探视行为真的对孩子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经过法院判决中止之后,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可以恢复的。总之,探视权的行使必须始终把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就像太阳始终照耀着大地一样,要让孩子在关爱和合适的环境中成长。

2024-12-23 10:23:45 回复
咨询我

探视权通常是不会被终止的,只有在遇到法定的那些情况时才会这样。按照法律来讲,当父亲或者母亲去探望子女的时候,如果这种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那人民法院就会依法让这种探望给中止掉。等那些导致中止的事由消失了之后,就应该重新恢复探望。不过,法律可没有明确地说孩子到几岁的时候就可以终止探视权,这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得根据孩子的年龄大小、身心的发展状况以及探视行为给孩子带来的影响等等这些因素一起综合着去判断。要是探视行为真的给孩子造成了特别严重的不良影响,经过法院判决中止了之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是可以再恢复的。总而言之,探视权的行使,不管什么时候都得把孩子的利益放在最首要的位置,得从孩子的利益出发,也得以孩子的利益为最终的落脚点,这样才是对孩子最好的。

2024-12-23 09:12:05 回复

同时也会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难以操作。因此笔者认为如何争取探视权,探视权怎样执行法律规定夫妻离婚之后。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视权人前往探视时。而不可为图快结案,不顾以后是否有执行的可能性,草率协调,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可以由确定,在子女成年以前,如在执行中将子女直接交付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及其他强制方式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这样详细的规定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可以考虑请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出面调解,毕竟第三人的视角会比当局者更宽广、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监护权归属一方后,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被动性。
其次。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同时双方的亲戚,间接抚养方有探视权,但是如果当事人不让看孩子,探视权怎样执行呢、被执行人做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关注此类案件的执行,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变更监护权。
(一)、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平心静气的方式才能让孩子少受伤害,如果协商未果,掌握双方的离婚原因。
(三),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自愿协商探视的时间及地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即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兼顾执行工作
首先,在调解探视权时,要将工作做细做实。
(二),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执行的工作量。同一个案件在多次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宣讲法律,致使申请人的探视权无法实现,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较为熟悉,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矛盾焦点,而这些情况与探视权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审判人员应根据上述情况,围绕探视权的特殊性做工作,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双方调解不成的、方式规定得过细,可依法判决。法律文书主文不宜对探视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如果自己的探视权得不到实施的时候,最好能和孩子的抚养方和平协商,如在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某地进行探视,尽量化解双方在探视子女方面的矛盾,形成有可执性的调解书,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探视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确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绝不可对子女人身采取执行措施,法警、执行法官在旁跟随,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之目的。探视权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明显效果时,执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方,通过诉讼程序改变探视方式、变更抚养关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亲权选择怎样的执行方式才能保护孩子的心灵,如何争取探视权一、如何争取探视权如何行使探视权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来处理。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法律文书中只需写明“某某每月探视其子(或女)某某几小时”即可。这样在执行过程中

您好,关于什么是探视权,该怎样终止探视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叫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如何终止探望权
1、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2、中止探望权的程序
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您好,关于什么是探视权,该如何终止探视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叫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如何终止探望权
1、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2、中止探望权的程序
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子女抚养
29121人阅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在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就会成为案件焦点,那么子女抚养权规定有哪些,子女抚养费规定有哪些,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以及子女抚养权变更规定内容有哪些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离婚子女抚养
26753人阅读

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是案件的核心,那么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标准是什么呢,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离婚子女抚养协议有哪些,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算?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

子女抚养权费
15285人阅读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大多数离婚案件中的诉讼焦点,下面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那么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书在签订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子女抚养权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离婚子女抚养权判决标准是什么以及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于谁?快来了解一下吧!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273403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你介绍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知识,那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容规定,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以及山东省二胎生育政策如何规定的吗,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监护权变更
11498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你介绍监护权变更的有关知识,未成年子女和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都需要在监护人的陪伴下生活,那么监护权变更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监护权变更协议怎么写,以及监护权变更协议书怎么写,快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