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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遇到征地青苗费补偿给谁

王* 吉林-白山 补偿标准咨询 2024.12.22 11:50:13 354人阅读

租赁土地遇到征地青苗费补偿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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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遇到征地青苗费通常补偿给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即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对租赁土地上的青苗等附着物进行了投入和管理,享有相应的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土地被征收时,应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给予补偿。由于承租人对青苗等有实际投入和管理行为,所以青苗费应补偿给承租人。但如果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从其约定。
总之,一般情况下青苗费补偿给承租人,但需结合具体合同约定来确定最终的补偿对象。

2024-12-22 18: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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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碰到征地的时候,青苗费通常是补给土地的实际使用者,也就是承租人。在租赁关系里,承租人给租赁土地上的青苗以及其他附着物投入了精力,还进行了管理,所以他们享有相应的权益。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被征收的时候,得给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给予补偿。因为承租人对青苗等有实际的投入和管理行为,所以青苗费就应该补给承租人。不过,如果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办。
总的来说,一般情况下青苗费是补给承租人的,但最终的补偿对象得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来确定。

2024-12-22 16:3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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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土地的过程中,一旦遇到征地的情况,通常来说,青苗费是会补偿给土地的实际使用者,也就是承租人的。因为在租赁关系确立之后,承租人对租赁土地上的青苗以及其他附着物进行了投入和管理,所以他们享有与之相应的权益。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当土地被征收时,是应该对地上的附着物以及青苗给予相应的补偿的。而由于承租人对青苗等确实有实际的投入和管理行为,所以从法律和权益的角度来看,青苗费应该补偿给承租人。不过,如果在租赁合同当中有特别的约定,那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处理。
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青苗费是会补偿给承租人的。但最终的补偿对象到底是谁,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来进行确定。这样既能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在土地征收等相关事务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024-12-22 15:2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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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遇征地,那青苗费通常可是得补偿给土地的实际使用者,也就是咱的承租人。就好比你在那租赁的土地上,辛辛苦苦地投入了好多精力去管理那些青苗、附着物啥的,那自然就享有相应的权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被征收的时候,就得给地上的附着物以及青苗给予补偿。因为承租人对这些青苗等有实实在在的投入和管理行为,所以这青苗费就该补偿给承租人。不过,如果租赁合同里有特别约定的话,那就得按照约定来。总之,一般情况下青苗费是补偿给承租人的,但具体到实际情况,那还得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来确定最终的补偿对象。

2024-12-22 13:2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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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在租赁土地的过程中遇到征地的情况时,那通常情况下,青苗费是会补偿给土地的实际使用者,也就是承租人的。在这租赁的关系里,承租人可是对那租赁土地上的青苗以及其他一些附着物进行了投入,还进行了管理,所以他自然就享有相应的权益。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土地被征收了,就应该对地上的附着物以及青苗给予补偿。而因为承租人对那些青苗等确实有实际的投入和管理行为,所以这青苗费就应该补偿给承租人。不过,如果在租赁合同当中有特别的约定,那就得按照那个约定来。
总的来说,一般情况下,青苗费是会补偿给承租人的。但是,这可不是绝对的,得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来最终确定到底该补偿给谁。就好像我们做事得讲个规矩一样,法律规定是一个大原则,而合同约定就是那个具体的小规矩,得两者结合起来看,才能准确地确定这青苗费到底该归谁。

2024-12-22 12:58:22 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形式有哪些1、家庭承包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2、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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