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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承租20年后归谁所有

陈** 广西-河池 土地承包咨询 2024.12.22 12:55:14 403人阅读

集体土地承租20年后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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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承租20年后,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租赁只是在一定期限内让承租方使用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应将土地返还给集体。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等权利,但不享有所有权。租赁关系结束后,集体有权收回土地,承租方不得擅自继续占有或使用。
需注意,不同地区对于集体土地租赁的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应依据当地的土地管理法规和相关政策来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归属。如果对集体土地租赁相关事宜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土地法律师。

2024-12-22 15: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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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出去20年,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归集体的。这租赁,就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让承租方能用土地,等租赁的期限到了,承租方就得把土地还给集体。
在租赁的这段时间里,承租方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不过可没有土地的所有权。租赁关系一结束,集体就有权利把土地收回来,承租方可不能随随便便就继续占着或者用。
得注意,不同的地方对于集体土地租赁的具体规定不太一样,得按照当地的土地管理法规和相关政策来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归属。要是对集体土地租赁的事儿有疑问,最好去咨询专业的土地法律师。

2024-12-22 15:2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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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承租这事儿,那可真是有讲究。20年后,土地所有权依旧牢牢地归属于集体。这租赁,就像是给承租方开了个临时使用土地的通行证,期限到了,承租方就得老老实实地把土地还给集体。
在这租赁的过程中,承租方能对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就好像是土地暂时归他管一样,但那所有权可一直都在集体手里。等租赁关系一结束,集体就有权利把土地收回来,承租方可不能偷偷摸摸地继续占着或者用着。
要特别留意,不同地区对于集体土地租赁的规定那可是不太一样的,得按照当地的土地管理法规和相关政策来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归属。要是对集体土地租赁的事儿有疑问,最好赶紧去咨询专业的土地法律师,让他们给咱把这事儿给捋捋清楚。

2024-12-22 14:5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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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进行租赁,时间长达20年。这20年过后,土地的所有权依然是归集体所有的。租赁,只是在这特定的20年期限内,让承租方有使用土地的权利。等到租赁期限到了的时候,承租方就应该把土地归还给集体。
在租赁的这段时间里,承租方能够占有这块土地,也可以使用它,但就是没办法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一旦租赁关系结束了,集体就有权利把土地收回来,承租方可不能随随便便就继续占有或者使用这块土地。
要特别注意,不同的地区对于集体土地租赁的具体规定是不太一样的,所以得按照当地的土地管理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来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还有归属到底是怎样的。要是大家对集体土地租赁相关的事情有疑问,那最好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土地律师,他们能给我们更准确的解答。

2024-12-22 14:4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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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那事儿。你看,这集体土地租出去20年,那土地的所有权可一直都还归集体。这租赁,就像是给承租方在一定时间段内用用土地,等租赁期限到了,承租方就得把土地乖乖地还给集体。
在那租赁的过程当中,承租方有权利去占有和使用这块土地,就跟自己的地似的,但可千万别搞错,这所有权压根就不属于承租方。等租赁关系一结束,集体那可是有权利把土地收回来的,承租方可不能随随便便就继续占着或者用着。
这里得提醒一下,不同的地方对于集体土地租赁的具体规定那可不一样,得按照当地的土地管理法规和相关政策来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还有归属到底是咋回事。要是大家对集体土地租赁相关的事儿有疑问,最好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土地法律师,他们懂的可多,能给咱把这事儿说得明明白白的,省得咱自己瞎琢磨弄出岔子来。

2024-12-22 13:06:18 回复

你好,关于五保户土地遗产归谁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农村房产可以继承过户,但是房屋所在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可见,法律对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规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另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分别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在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或不再使用该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继承法》三十二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如有遗赠协议,受遗赠人可以承包期内继承承包林地经营权,如没有遗嘱继承,应该由其所在的集体组织收回,其他的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三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五保户死亡后,自应该归其所在集体的组织所有。四是在《民法》上规定来说,五保户的侄子、侄女人等不属于法定的继承人范围,如果没有遗嘱继承,侄子、侄女不能主张进行遗产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疗和保死后安葬)时,双方订有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2)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3)“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4)对“五保户”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中给予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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