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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事故是否能走简易程序

龙** 上海-奉贤区 交通肇事咨询 2024.12.22 07:21:13 444人阅读

逃逸事故是否能走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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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事故一般不能走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而逃逸事故往往涉及到责任认定较为复杂,需要对逃逸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以确定各方的责任。逃逸行为本身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严肃处理。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按照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鉴定等步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所以,逃逸事故通常不能走简易程序。

2024-12-22 13: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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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逃逸事故是不能走简易程序的。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那些事实很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也很明确,而且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逃逸事故就不一样,它往往涉及到责任的认定比较复杂,得对逃逸行为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等工作,这样才能确定各方到底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知道,逃逸行为本身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得严肃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都会按照一般程序来进行调查处理,这里面包括现场的勘查、询问证人以及各种鉴定等步骤,就是为了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所以,逃逸事故通常是不能走简易程序的。

2024-12-22 11:3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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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事故一般是不能采用简易程序的。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逃逸事故就不一样,它往往牵扯到责任认定超级复杂,得对逃逸行为展开调查、收集证据等等一系列工作,这样才能明确各方的责任。而且,逃逸行为本身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必须得严肃对待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都会依照一般程序来进行调查处理,像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进行鉴定等等这些步骤都少不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所以,逃逸事故一般是不能走简易程序。

2024-12-22 11:2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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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内,逃逸事故一般是不能采用简易程序的。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且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逃逸事故就不一样,它往往牵扯到责任认定方面比较复杂的情况,得对逃逸行为进行仔细的调查、收集证据等一系列工作,这样才能确定各方的责任到底是怎样的。要知道,逃逸行为本身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得进行严肃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都会按照一般程序来进行调查处理,这里面包含了现场勘查、询问证人以及鉴定等多个步骤,目的就是为了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所以,逃逸事故一般是不能走简易程序的。

2024-12-22 09:5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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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逃逸事故是不能走简易程序的。简易程序主要是针对那些事实特别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明白白,争议也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才适用。可逃逸事故就不一样,它往往牵扯到责任的认定那可是相当复杂,得对逃逸行为进行一番详细的调查、收集证据之类的工作,这样才能准确地确定各方该承担的责任。你想想,逃逸行为本身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那肯定得严肃地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都会按照一般程序来进行调查处理,这里面就包括现场的勘查,得仔细地查看现场的情况;还有询问证人,得听听那些了解情况的人的说法;另外还有鉴定等等这些步骤,就是为了能确保这个案件能够被公正、公平地处理好。所以,从各个方面来看,逃逸事故通常是不能走简易程序的。

2024-12-22 08:05:5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简易程序开庭程序如何走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开庭审理:
1、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审理和庭审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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