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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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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巨大认定标准是多少元

景** 黑龙江-鹤岗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12.21 13:36:56 474人阅读

挪用资金巨大认定标准是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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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挪用资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但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差异。若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大小,均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认定需综合考虑挪用资金的用途、时间、数额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资金数额的认定会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和裁量。总之,挪用资金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将面临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2024-12-21 16: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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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文,要是挪用资金的数额在三万元到十万元这个范围,就属于“数额较大”;要是挪用资金的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那就是“数额巨大”。不过,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因为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这些因素而不太一样。要是把挪用的资金用在非法活动上,不管数额是大是小,都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判断是不是挪用资金罪,得把挪用资金的用途、时间、数额等这些方面都综合起来考虑。在司法实际操作当中,对于挪用资金数额的认定,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决定。
总而言之,要是挪用资金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那可是得面临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的。

2024-12-21 16:4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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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当挪用资金的数额处于三万元到十万元这个范围时,便属于“数额较大”;而当挪用资金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那就属于“数额巨大”。不过,具体的数额标准可不是一成不变的,会因为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而有所差别。要是挪用资金是用在非法活动上,不管数额是大是小,都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对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得把挪用资金的用途、时间以及数额等这些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在司法实践过程里,对于挪用资金数额的认定,那可是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去进行判断和裁量的。
总之,一旦挪用资金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那可就要面临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

2024-12-21 15:5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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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讲,要是挪用资金的数额在三万元到十万元这个范围,就属于“数额较大”;要是挪用资金的数额达到了一百万元以上,那就是“数额巨大”。不过,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这些因素而有所不一样。要是把挪用的资金用在了非法活动当中,不管数额是大是小,那都构成挪用资金罪。判断是不是挪用资金罪,得把挪用资金的用途、时间、数额等等这些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在司法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挪用资金数额的认定,那可是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决定的。
总而言之,要是挪用资金达到了“数额巨大”这个标准,那可就得面临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

2024-12-21 14:5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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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法律条文来讲,要是挪用资金的数额处在三万元到十万元这个范围,那就属于“数额较大”;要是挪用资金的数额达到了一百万元以上,那就是“数额巨大”。不过,这里说的具体数额标准可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可能会因为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其他一些因素而有所不一样。要是把挪用的资金用在了非法活动上面,不管这个数额是大是小,那都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判断是不是挪用资金罪,得把挪用资金的用途、时间还有数额这些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对于挪用资金数额的认定,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而是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仔细的判断和合理的裁量。
总而言之,一旦挪用资金达到了“数额巨大”这个标准,那可就得面临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大家可一定要遵守法律,别干这种违法的事儿。

2024-12-21 14:41:4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怎样的 挪用资金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其 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理。 其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行为处理。 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该如何认定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挪 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 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 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 分则第八章的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 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 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二)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您好,关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对该解释的理解及适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分歧。
对未退还的“数额”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是指挪用了数额巨大的公款,在一审宣判前,被告人不能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被告人挪用了数额巨大的公款后,未退还分文的;第三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被告人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后,未退还分文,或虽然退还了部分公款,但未退还的公款数额仍然数额巨大的。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关于未退还公款“数额巨大”的标准的认定问题,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其未退还公款“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否应当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一致。另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就是认定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也是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中“数额巨大”的标准。从维系刑罚均衡和罪刑相适用的角度,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将挪用公款罪与罪相比较,罪的量刑起点通常是5年,如果按照上述
第二种观点,5万元至10万元即被认为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数额巨大”的标准,那么就要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即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刑罚设置要比的刑罚设置更重,但就社会危害性来看,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挪用公款罪。
关于在二审阶段退还部分或全部,或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全部或部分挪用的公款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为体现法律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被告人在二审期间退还部分或全部挪用的公款的,可作为二审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可以就这一事实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退还全部或部分挪用的公款的,根据《刑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是罪犯应尽的义务,当然不能改变生效裁判中对被告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认定,不过可以认定为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有悔改表现”,在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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