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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之间雇佣关系没有合同怎么证明

袁* 辽宁-鞍山 劳动合同咨询 2024.12.19 11:27:14 396人阅读

私人之间雇佣关系没有合同怎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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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以下方式证明私人雇佣关系:其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若为现金支付则需其他旁证辅助,如证人证言等;其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其四,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加班记录等;其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需证人能客观真实地描述雇佣事实及相关情况。综合运用这些证据,可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若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则更具证明力。

2024-12-19 14: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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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明私人雇佣关系,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看看有没有工资支付的凭证或者记录,像职工工资发放的花名册,还有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之类的。要是工资是用现金支付的,那就得找其他旁证来辅助,比如说证人的证言就挺好。
其次,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这类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也很关键。然后,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也能说明问题。再有就是考勤记录,像打卡记录、加班记录之类的。
最后,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能起到一定作用,不过得是那些能客观真实地描述雇佣事实以及相关情况的证人。把这些证据综合起来运用,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如果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就更有证明力。

2024-12-19 12: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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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明私人雇佣关系,有以下几种途径。比如,看工资支付方面,有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保费记录等凭证,要是现金支付的话,就得靠证人证言等其他旁证。还有,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的“工作证”“服务证”这类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也很关键。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也不能少。
另外,考勤记录也很重要,像打卡记录、加班记录等都能说明问题。再有就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这些证人得能客观真实地描述雇佣的事实和相关情况。把这些证据综合起来运用,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要是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证明力就更强。

2024-12-19 12:3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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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明私人雇佣关系,可以通过这些方式:
首先,看工资支付的凭证或者记录,像是职工工资发放的花名册,还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之类的。要是工资是用现金支付的,那就得有其他的旁证来帮忙,比如说证人的证言。
其次,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这类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也可以作为证明雇佣关系的依据。
然后,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接着,考勤记录也很重要,像打卡记录、加班记录之类的,都能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情况。
最后,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可以,不过得是那些能够客观真实地描述雇佣事实以及相关情况的证人。
把这些证据综合起来运用,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要是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那证明力就更强。

2024-12-19 11:5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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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明私人雇佣关系,有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看看工资支付方面的凭证或者记录,像职工工资发放的花名册,还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之类的。要是工资是用现金支付的,那就得找其他的旁证来帮忙,比如说证人的证言就很不错。
其次,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这类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也很重要。这些证件能直接表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
再者,劳动者自己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也能作为证据之一,能反映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情况。
还有考勤记录,像打卡记录,加班记录之类的,这些都能体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出勤情况。
最后,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不能忽视,不过得找那些能够客观真实地描述雇佣事实以及相关情况的证人才行。
把这些证据综合起来运用,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要是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那证明力就更强,这样就能更有力地说明存在私人雇佣关系。

2024-12-19 11:54:11 回复

以下是关于我国公民在入职期间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证明书而证明本人的劳动关系条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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