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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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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后又刑事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杨* 北京-怀柔区 刑事立案咨询 2024.12.12 06:18:18 416人阅读

民事判决后又刑事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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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判决宣布之后,若需对当事人进行刑事立案处理,通常会要求提供以下必要的材料:第一,必须有初步确凿的犯罪证据支持,例如相关的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能有力地证明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此类行为负起刑事责任。其次,刑事立案过程中需要有明确详尽的报案材料,其中应涵盖案情的详细陈述、负责报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其联系方式等。此外,还可能涉及到相关的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等信息。

2024-12-12 09: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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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完了以后又来个刑事立案,这个时候咱们一般得提交下面这些资料:最早得有个大概念儿的犯罪证据呗,像什么有关的书面证据、实物证据或者是证人证词之类的,就是能证明有人犯了罪而且应该负起刑事责任。然后警察局那边得有咱的报案材料对这里头就得包括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报案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法之类的。当然有时候还得有相关的鉴定结果、受害者的说法等等。

2024-12-12 09:1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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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判完发现有罪行,需提供关键素材如下:第一,必须具备一定的犯罪证据,例如文件、物品、举报人等证明有犯罪事实并须承担刑罚之责;第二,详细描述案件并附上举报人的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第三,可能需要相关的鉴定报告、受害者陈述等。

2024-12-12 08:2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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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民事审判之后发现还有可能涉及到刑事方面,那么就得准备这些材料:首先就是要找到一些初步的犯罪证据比如说相关的书信、物品、证人的话等等,这些都能证明有犯罪行为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必须要有清楚明了的报案材料才行,这其中包括案件的详细经过、报案人是谁以及他们的联系方式之类的。当然有时候还会需要一些相关的鉴定结果、受害者的说法等等。

2024-12-12 06:27:5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查借贷案件的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2、受委托代为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3、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自然人之间借款时,一般会口头约定还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条时,有时会将还款期限写明,有时则不会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时催要借款,但在很多情况下,借款人都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一次性归还借款,在这过程中出借人可能会多次催要,远远超过两年的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借条上写明的归还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两年的,即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便不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出借人通常是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催要,一般都不会注意保留曾催要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这样在提讼要求对方还款时,往往会因为借款已经超过诉讼而得不到偿还。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立案材料有哪些:
一、状。
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两人,状共提供三份,留一份,给二被告各送达一份。
二、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告)、复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要求确认他人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诉讼代表人提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三、证据材料。时证据材料应该提供复印件,原件等开庭时再提供。
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证据:
(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
(二)按照管辖协议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复印件;
(三)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要提供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不成的调解书,所花费的费用单据等证据材料;
(四)离婚案件,需提交结婚证、有子女的提交出生证或户口证明。属事实婚姻的,需提交住所地基层组织的证明。其他能证明夫妻感情中否破裂的证据;
(五)合同类案件,需提交合同书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六)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签字的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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