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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过期怎么办

陈** 重庆-巫溪县 抵押担保咨询 2024.12.10 06:37:47 482人阅读

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过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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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担保权益人丧失追索请求权的法律保护期限,那么在法庭上主张其的胜诉概率将降低。然而,此情况并不代表担保权益人的权益全面流失,只要债务人身心情愿地偿还债务,则担保权益人依然具有向债务方进行追偿的合法权力。此外,作为担保权益人,也可以积极寻求与债务方进行和解磋商,试图达成一个全新的债务偿还安排,从而让诉讼有效期得以重置。

2024-12-10 10: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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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要是追债的时间过了诉讼期限,那官司就赢不了。不过这可不代表他家的权利就消失了。比如说,要是欠钱的那个人心情好,主动把钱还了,担保人还是有权利再找他要回来的。另外担保人也可以试着跟欠钱的人沟通商量,看能不能弄个新版的还钱协议,这样子法律上规定的那个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就可以重新开始算了。

2024-12-10 10:0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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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担保人追索权诉讼时效到期,赢面会受损。然而,此非绝对结果,如债务人自愿偿还欠款,担保人仍有权追回。此外,担保人还可尝试与债务人谈判,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以重启诉讼时效之计时。

2024-12-10 08:5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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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要是咱们作为担保人的追偿权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间,那咱们可能就失去打官司赢回来的机会。但是也不必怕,因为就算过了这个时间,咱们依然还有权利。关键是要看主借款人他愿不愿意还债,假如他愿意主动还款的话,那咱们做担保人的还是能拿到应有的赔偿款的。再者说了,咱们还可以试着跟主借款人商量看看,看看能不能找到个能够让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来解决,也许能谈出个全新的还款协议出来。然后这个诉讼时效也就能重头开始算了。

2024-12-10 07:59:30 回复

对于反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
一、反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
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从担保追偿的定义可以看出,追偿权必须是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能够行使,如果担保人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是不能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的。
但是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保证人追偿的权优先行使。根据《担保法》第32条、《企业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人民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方式为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同时《担保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综上,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行使,同时要主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二、反担保成立的条件
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设立,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或动产交付手续后,抵押权和质押权才成立。

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总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3年届满。

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从担保追偿的定义可以看出,追偿权必须是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能够行使,如果担保人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是不能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的。
但是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保证人追偿的权优先行使。根据《担保法》第32条、《企业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方式为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同时《担保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综上,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3年内行使,同时要主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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