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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违约责任承担者包括什么

孙** 贵州-毕节 合同违约咨询 2024.12.07 10:40:19 340人阅读

供货合同违约责任承担者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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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应协议中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义务的承担主体很可能既包含供应商,又涵盖了采购商。若供应商未能遵照供应协议里所述之供应时间、地点以及数量乃至质量等各个方面的规定进行交付配套服务,那么在此情况下,供应商是有必要切实履行其违约责任的。比如,延迟交货可能会对采购商的正常生产与运营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不达标的货物供应可能会为采购商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再者,采购商若未能按期支付相应货款、或者拒绝接受符合供应协议约定标准的货物等行为,同样也将被视为违约责任的承担者。

2024-12-07 15: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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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讲的那个供货合同里面就是有两个家伙儿要负责任咯——就是供应商和买家咯~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我们之前说的那个时间、地点、数量和质量等等去送货的话,那这个供应商可是要负责。比如供应商迟到了,这可能会让买家受到干扰,影响他们的生意;或者是供应商提供的货品质量不好,这可能会让买家遭受损失……另一方面买家也是有责任的。比如说,如果买家没有及时付款,或者是拒绝接受符合约定的货物,那么他们也是要负责的。

2024-12-07 13: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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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中,若供货方未能按约按期限、地点、数量、质量交货,或是购货方未按期付款或拒收符合条件的货品,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供迟延可扰乱购货正常运作,产品质量不达标亦可能给购货方带来损失。

2024-12-07 12: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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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里边,谁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其实这要看情况了,既有卖方(供货方)的问题,也有买方(购货方)的问题。要是卖家没按照合同上规定的时间、地点、货物数量、质量等等这些条件来交货的话,那就是卖家违约了。比如说卖家迟到了,那就可能让买家的生意受到影响;再比如,卖家提供的货物质量不过关,那就可能给买家带来损失。反过来讲,如果是买家没有按时付款或者拒收符合约定的货物,那也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2024-12-07 12:07:50 回复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首先,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只要是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无论该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到符合解除合同条件,都可以要求退货。这个规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很大。国家“三包”规定中,一般都有类似的规定,如《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再如《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本条“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规定,等于规定消费者七日内因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的权利,适用于所有情况。其次,本条规定,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这里的“法定解除合同条件”,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也就是根本违约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商品的质量问题来说,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可以包括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商品根本无法具备应用的使用性能,或者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但“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并不是判断根本违约的唯一标准,实践中可能有的质量问题严重到无需修理就可以认为是根本违约,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退货,即解除合同。最后,如果商品的质量问题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即“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违约责任。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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