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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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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包括什么

刘** 重庆-巫溪县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12.06 07:59:23 407人阅读

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主体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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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抢劫罪的共犯主体,主要涵盖了三类人群:即实行犯、教唆犯以及帮助犯。首先,实行犯即是具体的实施抢劫行径者,其角色贯穿于整个抢劫过程之中;其次,教唆犯则是指那些通过诱导、怂恿乃至威胁等手段,促使他人参与到抢劫活动中的人员;最后,帮助犯则是在抢劫行为中扮演辅助角色,例如提供作案工具、预先踩点等协助性工作。只要这些人具备共同的抢劫意图,并且共同实施了与抢劫相关的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主体。

2024-12-06 11: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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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主体那可就多。比如说,那些直接动手抢劫的人就是我们说的“实行犯”;然后还有那些教别人怎么去抢劫的家伙,这群人就是我们说的“教唆犯”;再比如,那些帮着抢劫犯去做些事情的人,像找工具看新地方什么的,这些就是所谓的“帮助犯”。只要大家都想好要去抢劫,然后一起干了这么件事的话,那么他们就可能会被当成是抢劫罪这个大家庭的一员。

2024-12-06 09:4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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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包含实行者、煽动者和援助者。实行者即实际进行抢劫行为之人;煽动者指激励他人参与抢劫的人士;援助者则是提供有关抢劫的帮助,例如准备作案工具或预先了解情况等。只要这三类人员有相同的抢劫意图,同时进行相应的行为,便可被认定为抢劫罪的同谋。

2024-12-06 08:3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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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这个罪名里,要是有人跟你一起干那这些人就可以被叫做共犯。这其中,有的人是直接付诸行动去抢劫的,我们通常称之为“实行犯”;也有些人是坐在旁边说,“你去试试看”这样的话,这种人我们叫他“教唆犯”;还有些人虽然没亲手做什么,但是却给抢劫帮忙,比如提供作案工具或者先去打探好抢劫地点等等,这种人我们叫他“帮助犯”。只要他们都有想要一起抢劫的想法,并且真的一起干了这件事,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成为抢劫罪的共犯。

2024-12-06 08:24:1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事后抢劫的条件有哪些 (l)前提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包括预备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司法解释认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如果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罪。 (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力”“胁迫”手段。 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威胁的程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但如果只是为了单纯的逃跑实施暴力,没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例如,盗窃后被人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跑,将手中的报纸朝后扔去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对于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事后抢劫的条件有哪些 (l)前提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包括预备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司法解释认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如果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罪。 (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力”“胁迫”手段。 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威胁的程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但如果只是为了单纯的逃跑实施暴力,没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例如,盗窃后被人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跑,将手中的报纸朝后扔去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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