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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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种纠纷相对比较多,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后,双方就已经离婚。但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归一方,但房产证名字还是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在离婚后须配合一方更换房产证上的名字,将所有权变更到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在离婚后反悔,拒不履行配合过户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只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并要求另一方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生效证明过户。以上是对离婚1年内未分割财产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网友提问:A与B离婚后,儿子由A抚养。此前,A夫妻、儿子及B的父母,5人共同享有3亩多地的承包经营权。2005年,5人共同享有的1.35亩土地被征用,国家补偿王家3.7万余元。1.35亩土地中含A及其子份额0.54亩。为此,A找到B讨要属于自己和儿子的那一份,不料遭到B的拒绝,无奈A至,要求B给付征地补偿款1.5万元。B以离婚时A没有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为由拒绝给付。经审理后,最终判决B给付A及其儿子应得的那一份。律师回答:A、B离婚时只对一部分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对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一直未进行分割,A及其子对土地的经营权利并没有丧失。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占用时,土地承包权人有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所以,A及其子有取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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