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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共同被告有哪些

尚** 云南-楚雄 债务债权咨询 2024.12.01 05:35:49 371人阅读

债权人代位权共同被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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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过程中,辩方通常包括次债务人,即债务债务人的债务给付对象。除此之外,假设债权人未能将债务人纳入第三人的角色,那么法院则有权在必要时,依法决定追加偿债责任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在个别情况下,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可能出现于次债务的实际承担涉及到包括多个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多个主体,例如,这里可能存在多个共同的次债务人,或者次债务的生成都源自于多个主体所实施的共同行为等因素。然而,具体的案件情形仍需结合案情事实与相关证据才能做出判断。在此基础上,司法实践中的法庭会依据特定的法律关系以及确凿无疑的证据状况来明确界定共同被告的群体范围。总的来说,精准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及其相应义务,是评判此类纠纷的重要因素。

2024-12-01 08: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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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次来说说债权代位权这个事儿吧。这里面啊,被告常常有两个,一个是债务人,另一个是债务人欠钱的那个人哦,也就是我们说的次债务人。然后呢,如果遇到债权人把债务人漏掉没让他当第三人这种情况,不用担心,法院会帮你们加上去的。至于共同被告嘛,这就可能有点复杂了,因为有些时候,次债务有几个主人,这样大家就都成了被告;有时候次债务是大家一起搞出来的,那也算是共犯呀。当然了,到底是不是共同被告还得看具体的案子和你提供的证据才能知道。说的更详细点,你法庭上看到的所有东西,包括谁当被告,都是跟咱们国家法律有关,而且还有证据支持的哦。总的来说呢,要正确地评价一件事情,不能只看一方的,还得多方面考虑各种人和事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才行呐。

2024-12-01 08:1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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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位权诉讼中,被告常常包括次债务人(亦即债务人的债主)。如果原告未把债务人列入庭审,法院有权自行追加。例如,次债务人不止一个时,或多方交易导致次债务产生就有可能成为共同被告。总之,法院需依据实际案情与证据决定共同被告的名单,不外乎是看法律关系及各方权力义务的交叉。

2024-12-01 07:2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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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平时看到的代位权诉讼里头,被告一般是债务人的那个欠债的,也就是次债务人啦。但是呢,如果债权人没把债务人拉进来当个第三人的话,那法院就有权让他们参加进来变成第三方。说到共同被告这个事儿嘛,有的时候可能因为次债务的负担涉及到好几个人,比如说好几个次债务人一起背锅啊,又或者说是次债务的形成来自大家合起来干的事情之类的。不过到底谁跟谁得当被告,这就得靠咱们查清楚事实和提供可靠的证据了。实际上,法官们在审判这种案子的时候,都是要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确凿的证据的。所以说咯,要想搞明白谁该当共同被告,得把各方面的法律关系还有权利责任都梳理清楚才行。

2024-12-01 06:54:3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作为被告2庄某某的代理人,通过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原告的债务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实、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无归还等情况被告2一无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实存在且至今尚未归还,也系胡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2无涉,理由如下:
(1)虽然该债务发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2从来不知道有该笔债务,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名,没有与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胡某某该笔债务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胡某某的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实上在2011年借款期间,被告2家庭确实也不需要如此巨额的借款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儿子才6岁,不存在需要留学等情况,家庭成员也没有生过重大疾病,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胡某某个人债务。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代理人认为这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精神相违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为应当以“为共同生活需要负债”为条件,而不是只要有婚姻关系存在任何一方的负债都是共同债务。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个人负债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婚姻关系变成一种非常危险的关系,一旦婚姻出现危机,一方可以通过向外负债来损害另一方利益,而另一方却毫无办法,因为不可能一天24小时跟在后面去防止另一方借款,这完成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而相反,作为出借方,是否需要由夫妻共同来负债却完全有条件事先作好准备,如果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在借款时可以要求由夫妻双方共同来签字,否则就不借。因此,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规定更为合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浙江省也一直按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而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其本意是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废应共同承担的债务,并没有废除2009年的指导意见内容。其因此,该条规定的后面加有“同时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奉化市人民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体现了省高院2009年指导意见的精神,也是这样认定的。
(2)被告2与胡某某结婚时没有感情基础,胡某某系再婚,被告2是在34岁的时候才经人介绍与胡某某相识,当初被告2也是因为年龄较大仍未婚,在家里人的压力下才勉强与胡某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2多次有离婚的念头,但因为孩子年幼以及家里人的劝阻才没离婚,目前两人已分居。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某从来没有跟被告2说过要向外借款。至于被告2在奉化市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所占的10股权,这是胡某某在2012年期间才将10的股权登记到被告2名下,该笔债务发生在2011年5月份,那时被告2还不是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2一直在学校当老师,完全不清楚公司经营状况,另外公司是具有的法人资格,因此,即使胡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借款,也与被告2没有关系,何况财务说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公司经营。因此,不能因为被告2在公司占有10的股权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
(3)代理人认为,就原告方的情况看,也应当认定该笔债务为胡某某的个人债务。原告李某某是开担保公司的,是有社会经验的,也是有常年法律顾问的,其应当知道要夫妻共同来承担该笔债务需由两夫妻共同签字在法律层面会比较安全。从其第二次出具借条时让胡某某找担保人签名也可以看出原告的精明之处。借如此巨额的借款给胡某某,可以说李某某作为举债之人是比较主动的,如果在借款当时,原告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确认借款可以说是非常简单的,如果借款当时,胡某某和被告2两夫妻确实需要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被告2也是会应原告要求过来签字的。但原告却没有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可以说明原告也存有故意要向被告2隐瞒胡某某借款的意图,因为如果借款当时被告2知道,肯定要阻止胡某某去借款。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2的诉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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