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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求偿管辖法院有哪些

夏* 湖南-郴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24.11.30 04:02:08 385人阅读

债权人代位求偿管辖法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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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代位求偿纠纷”这一类诉讼的司法管辖权力法院问题,一般而言,应将该案提交给被告自身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若其债务要务关系及其次级债务义务的支付过程均发生在同一地点,则此支付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同样具有对该等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在此处,我们所说的“被告住所地”通常是指被告人的身份证注册地址,若被告的住址与其长期居住的地点并不对应,那么此处的“人民法院”将拥有对该个案的司法管辖权。至于我们所提及到的“经常居住地”,它代表的是一个公民自脱离其户籍所在地至提起诉讼期间,已连续生活超过一年的地方,这个地区并不包括公民因病住院治疗的医院所在地。然而,为了确保司法管辖权的明确性和确定性,我们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不仅要看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以最终确立最合适的司法管辖权法院。

2024-11-30 09: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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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定债权人代位求偿这个问题,管辖的法院一般就是被告住的那个地方的法院。比如说,被告是北京人,那就去北京的法院。要是债权人和欠债人都住在一个城市,那就在那个城市的法院打官司。这里提到的“被告住所地”其实就是被告户口本上写的那儿。如果被告住在北京但是他的工作常驻在上海的话,就要按照他经常住在哪儿决定在哪儿的法院打官司了。“经常居住地”就是你离开家到现在为止已经住满一年的地方,不过你生病住院的地方不算哦。记住啦,具体的案子还是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定夺到底哪个法院管。

2024-11-30 09:1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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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代位求偿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会将其交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然而,若债权债务关系统于次债务事务,且二者的履行场所均在同一地区,则此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同样具有审判权限。可能您有所不知,这里的“被告住所地”主要指向被告的户口所在地。当然,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常居之地并不一致,那么便应由该被告的常居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而所谓的“常居地”,是指公民离开原住所地后,至提起诉讼之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然而如公民因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期间例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还需要充分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每个案件的特殊性,以最终确定适当的管辖法院。

2024-11-30 07:2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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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债权人代位求偿纠纷这事儿,我们首先得了解下它的管辖法院在哪儿。其实啊,这个法院就住在被告那块儿,就是被告的老家啦。不过呢,咱们也别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了,有时候债权债务关系跟次债务关系可能都是在一个地方完成的,这时候履行地人民法院也就有权管这事了。
那么这个“被告住所地”到底是啥意思呢?简单说吧,就是被告户口所在地。可是你知道吗,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跟他平时生活的地方不一样的话,就要由那个他常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来处理这个案子了。这里说的“常住”,就是说这个人从离开他的老家到被起诉那天为止,已经在那里连续待了一年以上,但是他生病住院的那段时间不算哦。
最后我要提醒大家的是,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还是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决定哪个法院才是最适合审理这个案子的。

2024-11-30 05:36:03 回复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人应向被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一、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对财产代管人是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的。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这里的代管就是暂时的看管,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也就是说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相反,若有人欠失踪人的钱,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踪人的名义要求他还款。若失踪人有另外一些费用需要交纳,比如税,代管人还必须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替失踪人支付。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虽说财产代管人应当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一般都是其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友,在面对不知真假的债权人时,难免不太相信,故而不还债时大有可能的。对此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提讼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有权向提讼,请求以其强制力迫使债务人还债。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也可以像提讼,但是被告就由债务人变成了财产代管人。这里可能有的人不是很明白,主要是对于债务的性质。一般的债务基本上没什么疑问,例如债务人失踪前因生意对外借债,到期应当偿还,只要以债务人财产能够清偿的,代管人不得拒绝。但是对例如赡养费和抚育费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债务,是否需要支付。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二)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是代管人的基本义务,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与失踪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成为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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