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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减刑和假释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彭* 内蒙古-乌海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11.29 08:11:12 376人阅读

禁止减刑假释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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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你,不能减少刑法或者假释的人并不是什么特殊的人物!一般的说那些被判了死刑缓期执行的人要是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又犯新罪的话,并且被证实确实有罪,那么他们就要被处死刑所以在这个时候是没有办法减刑或者假释。当然有些人的罪行非常严重,对社会造成的破坏也是极大的,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他们也是有可能被限制减刑或者禁止假释的。

2024-11-29 13: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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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明白减刑和假释其实不仅仅是给某些特殊人物准备的!具体情况?就是那些被判了死缓(就算没有死,也要拖着等执行),结果在这段时间里又犯事了的人,而且证据确凿的话,那他们就得等着被处死。这时候可别说什么减刑或假释了,对?但是咱也不能把所有的死刑犯全砍头所以有些特别恶劣的大坏蛋,比如干了特别严重、危害性超级强的事情,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他们也是有可能被限制减刑或者禁止假释的。

2024-11-29 12:0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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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地说,禁止减刑和假释的行为人并非特定缘故。通常情形下,那些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们,在他们身处死刑缓期执行期内且若再次故意触犯刑法,并且事实确凿的情况下,将会执行死刑。在此种情况下,是毫无可能进行减刑或者假释的。再者就是部分犯罪性质极为恶劣,对社会危害程度极高的罪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及具体案情特征评估后,同样有可能面临减刑限制甚至禁用假释的判决结果。

2024-11-29 10:3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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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地说,禁止减刑和假释的行为人并非特定缘故。通常情形下,那些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们,在他们身处死刑缓期执行期内且若再次故意触犯刑法,并且事实确凿的情况下,将会执行死刑。在此种情况下,是毫无可能进行减刑或者假释的。再者就是部分犯罪性质极为恶劣,对社会危害程度极高的罪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及具体案情特征评估后,同样有可能面临减刑限制甚至禁用假释的判决结果。

2024-11-29 09:15:03 回复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明确了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根据本条的规定,特许人的组织形式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里所谓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或相对的法律人格的组织。以企业的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划分,在我国,企业的法律形式包括:

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形成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具体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此外,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设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主要由本企业职工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股份合作企业也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4)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对于特殊主体的诉讼管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被监禁者。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地或人民管辖。其实,以前被劳教者也属于特殊主体,由于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废除了劳教制度,故在此仅列被监禁者。
(2)军人。一方当事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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