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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做鉴定可以跨省坐鉴定吗

陈** 四川-攀枝花 工伤鉴定咨询 2024.11.25 16:31:26 414人阅读

工伤做鉴定可以跨省坐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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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工伤鉴定是不能在不同省份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工伤鉴定工作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方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负责的。这主要是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更方便地核实相关的证据,也能更清楚地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等。
然而,也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形存在。就像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其他地方参加工伤保险的,那么这种时候就可以由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进行鉴定。总的来说,工伤鉴定的管辖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程序的,不能随意地跨省进行。所以,建议大家在办理工伤鉴定相关事宜的时候,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政策要求来办理,这样才能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合规。

2024-11-25 17: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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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工伤鉴定不能跨省进行的事儿。你看,就好比说有个员工在山东的一家公司上班,那工伤鉴定,就得由山东这家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负责。这是为啥?这就是属地管理原则,这样能更好地去核实那些相关的证据,也能更清楚地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
要是遇到特殊情况,就像有个公司在广东参保了工伤保险,但是员工却在河北出了工伤。那这种情况下,因为公司在异地参保了,所以就可以由参保地河北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进行鉴定。
总之,这工伤鉴定的管辖那可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可不能随随便便就跨省进行。就好像盖房子得按照图纸来一样,不然可就乱套。要是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的要求来办理,那到时候出了问题可就麻烦。比如说,要是随便跨省鉴定,那这边的证据人家可能不认,那边的程序又不符合要求,最后员工的权益可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大家一定要牢记这些规定,别给自己找麻烦。

2024-11-25 17:2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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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工伤鉴定是不能跨越省份来进行操作的。一般情况下,工伤鉴定的工作主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承担。这主要是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这样做能够更有效地核实相关的证据,更加全面地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等。
然而,也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形存在。倘若用人单位在其他的地方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此时就可以由参保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开展鉴定工作。
总之,关于工伤鉴定的管辖事宜,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办理程序,是不能随意地跨越省份去进行的。所以,我们建议您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所制定的政策要求来妥善办理工伤鉴定相关的事宜,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2024-11-25 17:0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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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工伤鉴定这事儿可不能跨省搞。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方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负责的。这其实是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来的,这样做能更方便地去核实那些相关的证据,也能更好地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啥的。
不过,也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出现。就像是用人单位在别的地方参加了工伤保险,那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由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进行鉴定。
总之,工伤鉴定的管辖那可是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的,可不能随随便便就跨省去做。所以,大家最好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政策要求来办理这事儿,可别因为不了解这些规定而走了弯路。这样才能确保大家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的保障,让大家在遇到工伤这种情况的时候,能够顺利地进行鉴定,得到应有的赔偿和帮助。

2024-11-25 16:39:5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因此,刑事案件,符合条件的嫌疑人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只要符合条件就可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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