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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的特征包括哪些

王** 上海-松江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24.11.18 14:29:48 386人阅读

刑事代理的特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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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刑事辩护的特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被代理人的特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被代理人则会限定为刑事公诉案件中蒙受伤害或权益遭受侵犯者及其合法代表,包括他们的父母、兄弟姐妹等人;同样地,对于自诉案件的起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也是如此,而附带民事诉讼的参与者以及他们的合法代言人亦在这一范畴之内。
第二,代理权限的法定性不可忽视。此类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仅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绝不允许有任何越权行为。
最后,由于其具备诉讼地位的独特性,使得代理人在从事代理活动过程中享有了相对的独立权利,拥有根据授权范围,自行开展代理工作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024-11-18 17: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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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刑事代理,有几个特点:
首先,被代理人那可是很特殊的,也就是那些在刑事案件里头,被告可能会伤害的受害者、他们的家人亲戚、又或是他们的律师;还有那些自己主动提出起诉的被告人以及他们的家人亲戚;或者在民事起诉案子里,受害人和他的家人亲戚等等这些人。
然后,代理的权力也是有法律规定的,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最后,代理人在整个过程中,虽然是代表别人,但他还是有自己的立场和权利的,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行动。

2024-11-18 16:4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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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这个东西有几个特点:
首先,谁才是你要找的代理人,那就是刑事公诉案子里的受害人和他的亲戚们、或者是自诉案子里的那个起诉自己的人以及他的亲戚们,还有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那些当事人和他们的亲戚们等等。
然后,代理人的权力也是有法律规定的,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去做事情。
最后,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是有自己的位置的,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发挥。

2024-11-18 15:15:12 回复

您好,关于代位继承都包括哪些法律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代位继承都有哪些法律特征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于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且其是否能够继承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为继承权。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为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但这仅是例外。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权两种不同学说。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以代为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依代位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我国现行法采代位权说。依现行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代位继承权应以采固有权说为宜,被代为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应影响代为人的代为继承权。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现在大家都应该知道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了吧,实践中发生代位继承的情况并不多见,同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代位继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设立诉讼代理制度是解决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诉讼的困难。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唯一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活动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不能也不允许他以自己名义为诉讼行为或接受对方的诉讼行为。否则,他就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当事人了。可见,以谁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是区分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重要标志。  2、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  诉讼代理人具诉讼行为能力是他充当代理人的首要条件。只有具备这一条件他才能代替那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诉讼持续期间,如果诉讼代理人突然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他就丧失代理人资格。  诉讼代理人还须具备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例如具备社会所需的社会经验、文化知识、表达能力和一定法律修养。否则就难以代为诉讼,也难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却不一定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多寡,全由“诉讼代理权限”决定。“诉讼代理权限”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授予。诉讼代理权限由法律规定者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当事人授予者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诉讼代理人不充分行使“代理权限”即构成失职超越“代理权限”视为越权。前者会遭到被代理人反对,后者不会被人民认可。  4、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终极后果是指人民对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在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时,诉讼行为人与诉讼终极结果承受人是一致的。当诉讼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时,诉讼行为人与终极结果承受人就要发生分离,即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不由诉讼代理人承担。因为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劳务行为。他是帮人打官司,而不是为自己争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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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23 12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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