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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对于工伤期间工资的核发准则为依照员工在受到意外损害或患职业病之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进行发放。若员工在受损害前的工作时间尚未达到12个月,那么将根据其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来计算。倘若员工在受损害前的工作时间尚不足1个月,那么将参照该员工在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进行核算。值得关注的是,在工伤工资发放的这段时期内,员工原本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
2024-11-14 12: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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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这边儿的工伤工资可是按照你出事儿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如果你在受伤之前还没干够12个月,那就拿你实际干了几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算。要是你受伤前只干了不到1个月,那就用你去年一整年的月平均工资。得提醒你们,在你工伤休息这段时间内,原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可都不会变哒。
2024-11-14 11:2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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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苏州这边工伤了发工资就是按照你出事之前那12个月交社保的钱,每个月光平均下来发给你。不过要是在刚开始干活的时候还没到12个月就得用你实际干了几个月的平均月交社保的钱来算。再者说,如果你在出事之前只干了不到1个月,那就得按去年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来算了。还有在你工伤期间,原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都是不会变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24-11-14 09:57: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