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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就是不安抗辩权吗

吴* 云南-丽江 债务债权咨询 2024.11.09 04:11:25 422人阅读

先履行抗辩权就是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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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跟不安抗辩权不是一回事儿。先履行抗辩权就是在双务合同时,如果前面的人没按约履行或履行有问题,后面的人就可以拒绝他的要求。而不安抗辩权,就是前面的人必须先履行,但如果发现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债务了,就可以暂停履行。这两种权利在使用条件、行使方法和法律效力上都有所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主要看履行顺序和是否符合约定,而不安抗辩权更看重对方的履行能力变化以及证据的证明。

2024-11-09 09: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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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先履行抗辩权跟那个不安抗辩权可不是一回事儿。简单说,先履行抗辩权就是你签了个两边都要负责的合同,然后应该先把事儿办好的那个人没履行或做得不好,那后面那个履行义务的那个人就可以拒绝他接着往下干。至于不安抗辩权,它主要讲的是你先去履行这个债务的时候,如果发现对方可能没办法按时履行或者已经失去了履行能力的话,那你就有权暂停你自己的执行工作。这两个权利在什么情况下能用,怎么用,还有用完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这些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先履行抗辩权更关注谁该先做,做的怎样等等;而不安抗辩权,更多的是看对方能不能继续履行,以及你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这点。

2024-11-09 08:2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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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跟不安抗辩权其实不是一回事。先履行抗辩权就是说,如果在我们签了一份双务合同里,那个应该先付钱的人没有如期付款或者是他付款的东西没达到我们之前说好的标准的话,那么我们后面的那个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对他们说“我不接受你们的付款要求”。可是,不安抗辩权就不一样。它说的是如果我们先交钱的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可能失去了或者快要失去还债的能力,那么我们就可以停止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事情,也就是停止我们的付款。所以,这俩玩意儿在使用的要求、咱们怎样运用它们以及最后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上都有些许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主要关注的是谁要付钱的次序问题还有就是付款是否能够达标的问题;然而,不安抗辩权更看重的是对方是否能按时还款的这个持久性问题以及我们是否能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2024-11-09 08:0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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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表述中的“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并非表示同一概念。
首先,先履行抗辩权主要体现在双务合约的行为规则之中,即当处于应先履行债务义务的一方未能按时或按照约定程度进行履行活动时,而后履行债务义务的一方可据此权利要求前述一方暂时停止其继续履行债务的请求;
其次,不安抗辩权则是设立在那些已先行履行债务责任的一方,当他们拥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已经失去或可能会失去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他们有权暂停自己的履行行为。这两种抗辩权在适用的条件、行使的方式以及产生的法律效果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先履行抗辩权更加强调履行的先后顺序以及是否符合约定的履行标准,而不安抗辩权则更加关注对方履行债务能力的变化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度。

2024-11-09 06:09:54 回复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先后顺序以及提起抗辩的主体。

对于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有密切的关系,两者都可以视为对违约的救济。但两者也有明显区别:
1.从性质上看
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是延期的抗辩权,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后履行人应当履行合同井且,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纯粹是单方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仅依一方的意思,而不必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者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
2.从产生原因来看
先履行抗辩权因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者甚至没有法定理由,经当事人双方和解同意,也可解除合同此外,就违约的程序而言,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则另一方当事人虽违约,但合同尚有履行必要和可能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时保留自己的给付,等待对方的履行。

对于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是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是如何的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同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是丧失商业信誉;
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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