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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属于犯法行为吗

陈** 辽宁-丹东 欠款追讨咨询 2024.11.05 23:05:31 353人阅读

借钱不还属于犯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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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未必犯法,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借款时就想非法占有,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借,可能犯诈骗罪。
一般而言,借钱不还为民事纠纷。出借人可民事诉讼要求还钱,且要提供借贷关系、金额、交付方式等证据。
若法院判还,借款人仍不履行,出借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借钱不还主要涉及民事责任,特殊情况可能触犯刑法。

2024-11-06 03: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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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后没还,并不一定就是犯法。这得看具体情况怎么样。
要是借钱的时候,借款人心里就想着不还,用假话或者瞒着真相的办法骗钱,那就可能犯了诈骗罪。
但大多数时候,借钱不还就是两个人之间的民事问题。出借人可以走法律途径,去法院起诉借款人还钱。起诉时,出借人得拿出证据,证明两人确实借了钱,还要说清楚借了多少钱、怎么给的等细节。
如果法院最后让借款人还钱,但借款人还是不还,出借人就可以再申请法院,让法院帮忙强制借款人还钱。总的来说,借钱不还主要是要负民事责任,但有些情况下也可能触犯法律。

2024-11-06 02:0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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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借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出借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在此过程中出借人得提供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借款金额、交付方式等情况。要是法院判决借款人还款了,借款人还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那出借人就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过,借钱不还不一定就是犯法行为,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是借款人在借款的时候就怀着非法占有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来骗取借款,这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借钱不还主要涉及的是民事法律责任,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能触犯刑法。

2024-11-06 01:2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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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这一行为并非必然构成犯罪,需依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倘若借款人于借款之际便怀有非法占有的意图,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借款,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一般而言,借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在此种情况下,出借人能够以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于民事诉讼进程中,出借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借款的具体金额、交付方式等事项。
若经法院判定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而借款人依旧拒不执行,出借人则可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总体而论,借钱不还主要牵涉民事法律责任,但在特定状况下亦可能触犯刑法。

2024-11-06 00:44:06 回复

哪些借贷属于高利贷,放高利贷是违法行为吗
一、放高利贷是违法行为吗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其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你就知道,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
最后,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哪些借贷属于高利贷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公司高管人员经济犯罪应从七方面加以防范

一,公司高管人员自身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刑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法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中关于公司高管人员犯罪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高管人员利用职权,主要涉及刑法中的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二是高管人员利用职权,挪用资金为他用,或者侵吞公司财产,即所谓的职务犯罪。三是公司高管人员在对外交易过程中容易实施的合同诈骗罪。

二,公司高管人员应转变经营观念。可以说,的过程是传统经济体制向现代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在不断的改革中,公司高管的经营观念也应当随之转变。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管人员作为公司的领军人物,必须树立起正确的竞争观念,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素养。

三,完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加强中小股东的日常监督。董事制度在我国之所以失灵,不仅与董事自身无法有关,更重要的是董事与公司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可能产生正向的激励。因为董事不对企业经营的成败真正地承担最终责任。与其高成本地推动“”董事介入公司,不如让更在意公司经营的中小股东有更多的发言权。建立保护中小股东的机制,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对制约公司高管行为将产生更加直接的效果。除此之外,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不能仅停留在公司分类表决机制上,还必须落实到参与具体经营过程的审查上。

四,鼓励建立大股东问责制,出现问题,追究大股东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公司高管犯罪是代理制度被扭曲的结果。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其所占有的董事会席位也越多,在选举聘任高管中有较大决定权的大股东,对自己提名的公司高管应该负有一定的监察责任。如果某大股东所提名的高管在内犯罪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该在处罚高管个人的同时,对大股东追究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降低违法经营风险。一个公司存在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公司潜在风险而不自知。要科学地处理各种违法经营风险,首先就必须知道风险的所在,就必须定期对公司进行“法律体检”,从公司的内外部进行全方位的风险检查,从而建立一套完备的风险预警机制,以降低违法经营风险。

六,加大防范违法经营风险资金的投入。一个公司要创造几百万元的利润,可能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要经过多年的辛苦经营才能实现,而要避免几百万元的违法经营风险损失,可能就只需花费几千、几万元就可以予以避免,由此可见,从经济效益角度考虑,启用违法经营法律风险资金是企业预防违法经营风险的最佳方式之一。

七,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帮助公司排除法律风险。

您好,针对您的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为人老实本分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从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人真诚悔罪,深感自责和内疚,建议法庭对其免于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被告人积极给受害人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与受害人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这一点也请法庭予以考虑
四、建议人民法庭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1、被告人是下岗职工、又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14岁儿子无人管教、爱人又将要住院开刀因醉驾被羁押后,现有可能再次下岗,家庭面临瘫痪状态如果判决被告实刑,这不仅有碍于对被告的改造,也与当前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相悖
2、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刑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本案的情况来说,被告人真诚的悔罪,在取保候审时已经让被告切实体会到国家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宽厚,全社会对醉驾行为的高度关注,已经让被告深感自责和内疚,我们无需再通过羁押来强制改造他鉴于以上理由,我们恳请人民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让其在克尽其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同时,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于我们的社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参考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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