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刚进法院工作,有很多不明白的,所以想问下行政复议的特殊环节是什么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围绕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在立法上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就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召集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和协调下,依法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从而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所进行的活动。通过近几年来工作实践,我们发现在行政复议案件中采取调解方式结案,能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在进行行政复议调解具体工作中应该把握好三个关键环节。
一、在原则上要把握好“五个坚持”
1、坚持合法合规原则。行政复议不仅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所以要坚持合法合规这一原则,依法不能调解的案件坚决不调解。行政复议调解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解结果和调解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查明事实,对申请人的行为以及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分清各方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既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放纵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
2、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当事人自愿是运用调解手段处理行政复议的前提,即从行政复议各方表达调解的愿望、提出调解的具体意见到结束调解的整个过程,都要出于自愿。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对争议双方进行劝说,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行政复议机关都不能强行调解。
3、坚持事实清楚原则。查清事实,准确定性是行政复议机关进行一切行政复议活动的前提,是审查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决定是否适用调解制度的基础。在具体的调解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性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能简单地为了“案结事了”而进行调解,从而减少调解反悔率,增加调解成功率。
4、坚持公益保护原则。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拥有的实体处分权必须限定在行政机关依法拥有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为了换取与申请人的和解而超越或放弃法定职权,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同时,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要据有主动权,应当认真把握,准确判断,正确引导,切实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
5、坚持调审结合原则。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当事人双方都希望通过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的目的与实际情况是有差距的,双方的意愿也可能出现反复。在某个问题上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一,互不退让,难以形成共识,出现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同意调解。遇到这种情况,要终止调解,依法由调解程序迅速转入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任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在内容上要把握好“五项重点”
行政复议调解不是无所不能的,并不是所有行政复议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工作实践体会,通过调解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点应该为以下五个方面。
1、对自由裁量权行为不服的案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通常有多种处理方式。行政机关认为只要未超出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幅度,其选择就是合法的,但对行政相对人来说,他就可能会认为这种选择对他不利,表示不服从而提出行政复议。对此类案件就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进行处理,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较快、较彻底地化解争议。
2、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纠纷案件。行政赔偿纠纷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行政补偿纠纷是指因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由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弥补而产生的纠纷。这两种纠纷争议的焦点往往出现在赔偿、补偿的具体数额、范围、程度等方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居中进行调解,提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合意,能较快的结案。
3、涉及民事内容的案件。主要是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大部分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此类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在充分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基础上进行调解,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理解与体谅,从而解决纠纷。
4、具体行政行为有轻微瑕疵的案件。对有轻微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不宜撤销。此类案件争议不是很大,一般进行调解,双方都愿意接受。通过调解不但可以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错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可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涉及到相对人较多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涉及相对人较多、争议标的较大、行政法律关系同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的案件。此类案件如果处理得不好,就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稳定问题。由于书面审理具有缺乏互动、信息交流不及时的缺陷,对于书面审理结果,未必所有的相对人都能认可,从而会导致其可能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因此,根据案情需要,适时采用调解方式审理,可以增进双方了解,有效减少对立与冲突,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三、在程序上要把握好“五个步骤”
1、进行充分调查。办案人员要采取查看案卷、现场勘查、询问知情人员、调取有关证据等多种方式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对案情要有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提出调解的意见。
2、开好协调会议。办案人员提出调解的意见后,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都无异议的情况下,召开由双方当事人和第三方参加的协调会。通过召开协调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充分表达诉求的平台,既要耐心倾听申请人的诉求,又要认真听取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答复意见,对有关证据进行核实质证。
3、准确研判案情。协调会召开后,行政复议机关要召开案情分析会,对案情进行研判。对疑难案件,有必要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分析判断,增强公信力,通过准确研判案件成因,站在申请人的角度换位思考,分析争议解决的最佳途径。
4、提出调解方案。对案情简单,协调会上没有不同意见的,要及时提出调解方案。对案情复杂,协调会上有不同意见的,在召开专家分析会后再次召开协调会,分别对双方进行说服,提出调解方案,使双方达成一致,促使争议得到解决。
5、签订调解协议。凡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双方达成协议后,都应当签订行政复议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行政复议机关备案。行政复议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行政复议调解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应当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并根据申请人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终止行政复议的决定。
以上是行政复议的特殊环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五)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六)行政复议决定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申请人采取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以上是行政复议的特殊环节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