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中,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的区分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实现了对于财物的有效掌控。职务侵占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借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地取得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的财产权益,并且已经实质性地掌握了这些财物流通的管理权。
然而,当构成要件中的客观事实还未得到充分满足时,我们称之为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未遂情形。此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侵占行为,但却由于意志之外的因素而未能达到掌控财物流通的情况,如没能及时被他人察觉、未能顺利获取财物、出现财物流转受阻等情况。
职务侵占罪中既遂和未遂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已经成功实现了对于被侵占财产的实际掌控。在职务侵占罪既遂的情况下,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借助其职务之便,非法明目张胆地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并且已经实质性地掌握了这些财产的所有权。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受到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最终未能真正实现对被侵占财产的实际占有,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未遂形态。举例来说,可能会因为被他人察觉、被侵占的财产尚未到达行为人手中或者财产被转移等原因导致侵占行为未能得逞。
解析:
区分职务侵占罪既遂及未遂情况的关键在于犯罪行为对于财物的实际操控程度是否得以实现。所谓职务侵占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借助职务便利,非法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且已经成功地掌控了这些财产。反之,若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过程中,因意志之外的因素导致未能实际占有财物,即构成职务侵占罪未遂。举例来说,可能因为行为被揭露、所欲侵占的财物尚未到手或者发生了转移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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