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
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第6条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工资总额应包含加班工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从该条可以看出加班工资不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内。从上海地区的审判实践而言,在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题》中予以明确,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其实行的是过劳多得,其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的“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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