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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周* 河南-新乡 公司债务咨询 2024.10.18 11:39:23 372人阅读

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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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如果分公司欠了钱,那就得先用分公司自己的钱还,还不够的话,就要看总公司能不能帮忙还。要知道,分公司并没有法人资格所以它的民事责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要由总公司来扛的。不过话说回来,虽然在法律和经济上分公司可能没什么地位,但是它也有那么点儿独立性,有时候甚至可以自己出来做点生意啥的。这样说你是不是更容易理解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024-10-18 13:3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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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分公司所产生之债务问题,依据现行相关法规与商业惯例,原则上应首先动用分公司自身所拥有的权益去予以支付和偿还;若仍旧无法解决全部问题,则剩余部分须由总公司肩负起相应责任进行赔付。由于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在处理其各类潜在民事纠纷及责任承担方面,通常需由总公司为之承担起主要的赔偿义务。然而从法律以及财务角度来看,分公司也具备一定量级的自治权利和利益分配能力,因此它可以依法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展各种形式的民事运作。

2024-10-18 17:1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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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想问啥?就是分公司欠账的话,是不是得先用他们自己的钱还要是还不够的话,才让总公司给他们出面撑腰呗。你要知道分公司它自己是没有法人地位所以像这种民事责任往往都是要靠总公司来帮忙解决。虽然从法律上看,还有经济上讲,分公司都有那么点儿自主权,能自己去做些民事活动。

2024-10-18 15:33:18 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您好,关于怎么区别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你好,当我们有钱之后,可能会选择入股一些有潜力的公司,我们可以用这些钱帮助自己赚更多的钱,当然这些也是有风险的,可能公司的亏损会导致我们个人亏损,所以选择时我们还是需要注意的。那增资公司的话,增资扩股前的债权债务问题还存不存在呢一般情况下由公司承担债务,新旧股东均不向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和股东是两个法律主体,均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在股权转让行为中,原股东是转让方,新股东是受让方,而公司则是标的企业,被转让的股权为标的物,是完全不同的主体。同样,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公司依旧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后,何种情况下新股东应对原股东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新旧转股协议损害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利益约定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如约定原股东对债权人责任转让给新股东。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基于此,会出现新股东基于自愿而形成与原股东共同向第三人或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受让人的过错。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愿意承受。上述两种情况之外,新股东不应承担责任。一般来说增资前我们应该要求会计部门进行审核,这样能够帮助我们留下自身的有力证据,还有就是注意协议中的内容,如果出现不合理地方一定要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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