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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现行法令法规之规定,出卖方若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与买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然而,如若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方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该合同将被判定为有效。
对于买方而言,如果其在知晓出卖方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与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可视为双方已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共识,合同即告成立。
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生效条件,故此份合同尚处于未生效状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024-10-12 18:1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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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若商品房销售方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便与购买人洽谈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应被视为无效行为。
然而,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商品房销售方成功获得该许可证,则可将此情况视为有效行为。对于第二种情形,倘若购买者在明知销售方尚未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仍与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这一行为可视作是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共识,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
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生效条件,因此该合同目前尚处于未生效状态。
2024-10-12 17:5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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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若出卖方未能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与买方就该商品订立预售合同,则此项交易应被视作无效。
然而,若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方成功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一预售合同将被视为有效。
对于买方而言,如果其在知晓出卖方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与其签署预售合同,那么可理解为买卖双方已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共识,从而使该合同得以成立。
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生效条件,故该合同目前尚处于未生效状态。
2024-10-12 16:52: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