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付房屋时,若发现实际房间面积超过原先所签订合同中的规定为理面积,则其中面积实测偏差率在百分之三(含)以内的部分,买家有义务按照事先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好的价格进行补足;
然而,对于超过原先合同中约定面积百分之三以上的那部分面积,其对应的房价款将由卖家全额承担,且该部分面积的所有权将完全归属买家所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按照购房协议规定,当房产交付时,若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原合同中约定面积的上限,即在3%范围内的误差面积,将由购房者按照原先约定的房价进行全额补充;但当误差面积超过这个比例后的超出部分,其对应的房价款项则应由售房方自行承担,且以全部购房款项购置后的房产所有权,应归属给买方所有。
2024-10-12 13:15:0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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