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套房产被出售两次时,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补偿标准如下:若在买卖协议中明确注明了定金条款,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两倍的金额退还其已支付的定金;若合约中规定了违约条款,买方可依据此项条款向卖方提出赔偿请求,然而,此类赔偿的金额上限不应超过买方实际遭受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倘若合约对此类情况并未有详细规定,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归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应得的利息,同时卖方也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超过全部已支付购房款额的本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一房二卖问题所导致的赔偿事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若双方在合约中明确约定了定金条款,那么买方有权请求卖方按约定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赔偿;倘若合约中已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则买方可以依据该项条款向卖方索赔,赔偿金额应以合约中的具体约定为准,不过最大限额不应超过实际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及当合约中并未就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定义时,届时买方有权请求卖方归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同时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2024-10-09 17:29:16 回复律师解析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当买受人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买受人就可以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办理后,开发商即使再把这套房子卖给他人,也不会发生物权效力。由于买受人已在登记机关做了预告登记,其他买房人通过登记机关也可以查询到该套房屋的出卖情况,知道自己不可能得到房屋的所有权,自然也就不会买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以买受人在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后要及时办理,以免预告登记失效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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