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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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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开销转账记录数额多,男方提出分手后东西搬走了要求女方算账?

pub****069 广东-广州 同居咨询 2024.10.05 12:23:12 341人阅读

同居期间共同开销转账记录数额多,男方提出分手后东西搬走了要求女方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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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需要针对性的解答,可以直接打电话来咨询

2024-10-05 13:3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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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99229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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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金额是多少呢

2024-10-05 15:3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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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分手后东西搬走了要求女方算账

2024-10-05 14:2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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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200435条

你好纠纷可以直接起诉p

2024-10-05 13:36: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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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

2024-10-05 13:3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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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230837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39640条

你好,具体情况详细沟通

2024-10-05 12:3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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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帐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取决于具体情况,不同情况下的证据不同。一.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转账的明确信息,如果双方之间不仅有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转款交流聊天记录,则可以从聊天记录中阐明贷款关系的存在。毫无疑问,此时的转账记录是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有力证据。二.没有有利的信息,借款的事实无法确定。在线上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提及双方之间的贷款关系,甚至只有一个转账记录,那么转账记录的证据就非常薄弱。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转移是否是由于贷款关系,也许是出于其他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转账记录无法确认债务人。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可以说这是债权人给他的钱,。为了更大把握取得胜诉你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手机短信线上聊天记录进行取证。例如,短信的内容包括提及还款,以及对方的答复是否已承认借款。
2.可以去银行领取一些提款或转账单据。
3.有双方可以录制的音频,例如在电话上提钱或者确认借钱。
4.确认是否有第三人在场,即借款时,第三人可以证明双方都有借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可以,如果对方对支付宝转账记录和电话录音提出异议,但又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法院会认定证据的效力为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1、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扩展资料本报讯(实习记者 王天淇)借款人欠钱不还,还拿出录音证据来证明,结果偷鸡不着蚀把米,恰恰是录音出卖了他。近日,市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录音证据判决王某偿还其借朋友许某的16万元。王某辩称,这16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之所以写下16万元借条是为帮助原告许某向其妻子隐瞒其向高利贷借款一事,因此不同意还款。此外,王某还提供了一份与许某总时长达7小时的电话录音,意欲证明自己实际并未借款。但恰恰就是这段录音成了法院判决许某胜诉的关键证据。 据了解,许某虽然手持王某所写的欠条,但未能提供直接的款项交付凭证。而王某所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中却明确有“实际我才借多少钱呀,工地上拿下钱来我第一时间就先给你”等关于实际借款和还款的陈述,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许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存在借款事实,故判令王某返还许某借款。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一中院。主审法官在审查关于电话录音内容的记载时发现,王某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能让许某背负这笔16万元的款项。因此,法院认定许某与王某之间存在16万元欠款事实,故驳回王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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