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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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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上诉期限包括周六日吗

雷** 重庆-江津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24.10.02 13:28:24 379人阅读

刑事诉讼上诉期限包括周六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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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上诉期包含周末。若期限最后一天恰逢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将延续到假期后的首个工作日。例如,若十日内有周六、周日,那么上诉期可延长至周一。

2024-10-02 18: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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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说的刑事诉讼的这个上诉期限,其实是包含周六和周日在内的。但是,如果你发现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正好赶上了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话,那就得把这个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当作期限结束的那一天。假设上诉期限有十天,而第十天刚好是周六或者周日的话,那就上诉期限会自动延长到下周一再算。

2024-10-02 17:2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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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上诉时间包含了周六和周日。但是,如果上诉时间快要到了的那一天正好赶上了法定节假日或者周末,那就得等节日或者周末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再算了。假如我们的上诉截止日期是10天的话,要是最后一天正好是星期六或者星期日,那就不能算作申请过期了,而是从星期一开始重新计算超时生效~

2024-10-02 15:4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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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期限涵盖了每周六和周日在内。
然而若在最后一日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上达期限将被延期至当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限期完结之日期。以下为具体示例:若上诉期限预设为十个自然日,且限期的最后一天正好为周六或周日,则法律将顺应地将上诉期限延长至下一工作日即周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及其计算】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2024-10-02 15:17:4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关于产假包不包括节假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等文件中并没有相关文字。只有个别省有具体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规定: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您好,针对您的法定节假日包括周六周日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关于产假包不包括节假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等文件中并没有相关文字。只有个别省有具体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规定: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关于产假包不包括节假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等文件中并没有相关文字。只有个别省有具体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规定: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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