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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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应当实施逮捕之犯罪嫌疑人已逃离法网,则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对此展开有力举措,将其法律责任予以追究并绳之以法。然而如若当事人已然涉入公安机关之通缉名单,无论是否构成犯罪,他们皆应积极主动地上公安机关自首。若最终调查显示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则当事人有望争取公安机关尽早解除了通缉措施,重获自由;反之,倘若该行为被证实已确实构成犯罪,当事人亦可为自身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2024-09-28 18:57:00 回复若应受逮捕之犯罪嫌疑人在逃窜,公安部门有权发布通缉令并采取高效有力之举措,将其捉拿归案。然若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以通缉罪名追捧,无论其是否真的构成违法,皆应自觉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倘若经过调查证实其并不构得真正的犯罪行为,便可积极寻求公安部门的帮助,尽早取消通缉命令,使当事人重获自由;如确有证据证明其已犯下罪行,当事人亦可通过自首争取法院依期量刑时考虑从轻发落或者减轻刑罚。
2024-09-28 17:28:46 回复解析:
在针对某些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追责时,倘若其已经潜逃,公安执法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尽可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力求将其捉拿归案。若有当事人被公安机关纳入通缉名单,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均应尽速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如经查证其并无罪行,亦可通过积极配合调查,争取公安部门尽早解除对其实施的通缉措施,使其重获人身自由;若证实其确实已经触犯法律,当事人同样可为自我辩护寻求从宽处理或者减轻惩罚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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