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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依据此规定,对颁证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可取得相应证照或有关事项登记、审批的条件: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自已符合取得相应证照或有关事项登记、审批的条件;
(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这里的许可证和执照并不仅仅指带有“许可证”和“执照”字样的证书,而是指一切带有权利许可性质的证书,例如律师资格证、烟草专卖证以及本案中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包括颁发或者不颁发的作为,也包括不予答复的不作为。
2018-02-09 17:1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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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撤销规划许可证行政复议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撤回复议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只有申请人申请才能撤回;
(二)申请人必须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即使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或者撤销了原来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只有申请人愿意接受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才可认定为撤回。如果申请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行政复议应当继续进行;
(三)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
(四)申请人必须说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是规避法律,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请人的胁迫。本案中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也具备了法定条件。
2018-02-09 17:0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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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 use permit)是政府部门为完善保障城乡居民消防逃生进出安全、户距道路用地规划发展有序、绿化水电基础设施能够顺利开展,配套建设。
结合公民的生产生活生存、商业居住生活等长期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应合理地设置建设用地,指导公民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个人生产生活居住等需要;
到所在辖区居委会,申请填写《拟建项目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后,经过消防、规划等部门受理审结同意,对社会基础建设、自然生态和他人的生产生活均无影响;
可在规划区内或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建设,依法核发的法律凭证、准建手续。是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拟建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或征用、划拨土地前,是城乡交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拟建项目的申请位置和范围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法定凭证,是拟建单位使用建设用地的法律凭证。
没有此证的用地责任人或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2020-11-04 22:15: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