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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类纠纷怎么处理

邓* 广东-肇庆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9.15 11:05:55 393人阅读

房地产开发经营类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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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妥善处理房地产纠纷的方法如下:
首先,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例如针对确认权、使用权、销售权等民事行为引发的纷争,以及涉及到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所有权的争议案件;
其次,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间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则应由批准该次拆迁的主管机关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公正裁决。对于这一类裁决结果,当事人享有救济途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时起算,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对于单位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过程中,职工对分房方案存在异议,或单位分房行为存在不合理性所导致的纠纷,此类问题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交由单位或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2024-09-15 14: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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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处理房地产纠纷问题,我们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当事人有权以原告身份直接将相关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理,这涉及到诸如确认所有权、房产使用及销售等民事法律行为所引发的纠纷,以及与房产紧密相连的房屋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纠纷等方面;
其次,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上产生纠纷且未能达成协议时,应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定。若当事人对此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对于单位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过程中,职工对分房存在异议,或者单位分房行为不合理而引发的纠纷,此类情况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畴,应交由单位或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妥善解决。

2024-09-15 13:2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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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妥善处理房地产纠纷之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涉及到确认、使用、销售等各类民事行为所引发的纠纷时,当事人享有权利直接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其次,当房产相关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时,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再者,在拆迁过程中,若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合意,则应由负责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定。对于裁决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对于单位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由于职工对分房存在异议,或者单位分房行为不合理导致的,此类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畴,应由相关单位或行政部门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024-09-15 11:40:4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纠纷分为哪几类有什么区别 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特殊体现,是有关当事人对医疗服务的某一特定事项发生意见分歧或矛盾的情况。为便于探讨和研究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为医疗纠纷作如下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定义需满足四个要件: 1、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 2、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 3、议事实是过失行为; 4、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 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体现了医疗纠纷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人事仲裁、劳动纠纷等。 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概括分为6大类: 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如4级12等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 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 3、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 4、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 5、患方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单方面误解,如早产儿本身就是新生儿脑瘫的致病因素; 6、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纠纷,如患者自残自杀或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在上述第1类“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中,包含了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3个诉讼案由: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各类合法医疗机构和患者或一般消费者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以医疗服务或相关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为内容,约定双方或多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发生的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一样,也是医疗纠纷的重要表现形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际上同属于人身权侵权纠纷,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并没有将二者加以区别的必要。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给“医疗事故”下定义时,已经将其纳入一般侵权行为范畴,使其具备违法性、过失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过失与损害间因果关系4个基本要素,《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定义上看,“医疗事故”就是“医疗损害”,法律性质没有区别,只是“医疗事故”的评定和等级划分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更具实际意义,它直接影响到医务人员的职称、职务和收入和医疗机构的综合评级,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影响不大。 根据民法原理,因医疗纠纷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只能有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2种,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且二者之间存在“责任竞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允许3种案由并存,已经显见负面作用,但要达到法理上统一恐怕还有待时日,这既有立法层面上的原因,也有司法层面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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