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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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说的这个受贿罪里面,这个别人给的钱财怎么算?咱这个情况其实有好几种:
首先,收到的不光是直接给的现金还有那种比如说房子装修费、欠款不给算了、会员服务之类的,这些都是钱能换来的财物,也能算是其中一种。
然后这就来了,收东西不一定就要你当场给他双方商量好了以后再给,或者是离职了以后再给也是可以算的。
最后,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手头的权力给了别人好处,同时假装跟人家合资开公司或者投资别的,但实际上只是想拿点“利润”而已,这种情况下也是要被算作受贿的。
要判断一个人是否犯了受贿罪,看他有没有收别人的东西就知道。
具体来说,这个收东西的方式可是各种各样的,不仅仅是钱啊物啊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还有那些虽然看不见但能算出价值的财产性好处,比如说给房子装修啊、帮人家还债啊、提供会员服务之类的。
然后,收东西也不用非得当时就给,之前说好以后给或者离职之后再给也是可以算数的。
最后,如果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给别人办事儿,然后以跟别人合开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拿到了“利润”,但是实际上并没有真的掏钱出来或者参与到管理、经营里面去的话,那这也算是收了别人的东西。
解析:
受贿罪中对收受他人财物的认定,往往涵盖如下多个重要环节:
首先,这类财物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态,不仅仅局限于常见的金钱及实物,同时也包含了那些能够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性利益,例如房屋装潢费用、债务豁免、各类会员服务等等。
其次,在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时,并不要求收受财物必须是当场进行的,因此早有预谋而在事后收取或者在离职之后收取的行为同样可以被视为受贿。
再者,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之人谋求某些利益,并通过共同创办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的合作投资来获取所谓的“利润”,但实际上并未真正投入资金且未参与到管理与经营之中,那么这种情况也将被视为收受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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