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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变更质量负责人需要带什么资料

周** 北京-通州区 公司变更咨询 2024.09.12 08:15:51 309人阅读

药店变更质量负责人需要带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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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过程,请携带相关所需资料前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申请办理。具体所需求求资料如下所示:
1.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药品零售企业如有变更质量负责人的意向,则需具备并提交以下详细材料: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格、主管部门所颁发的任命/聘任通知,若未设有主管部门,则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原负责人签署的同意变更意见的股东会议纪要、拟变更的质量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此外,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还需提供其岗位工作证复印件、拟变更的质量负责人的自我保证申明、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2.对于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而言,如欲变更质量负责人,则需准备并提交以下详细材料: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格、企业内部任命文件或聘任通知以及加盖劳动部门公章的用工材料、质量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职称证书、岗位工作证、离职证明、暂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质量负责人的岗位工作自我保证声明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药学技术人员应注明其上岗时间。

2024-09-12 09:4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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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进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质量负责人的申请,您需要准备如下申请材料:
首先是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其次是主管部门的任命或聘请通知(若无主管部门则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原负责人签署的同意变更意见的股东会议纪要)、第三部分是拟变更的质量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此外,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还需提供上岗证复印件、拟变更的质量负责人的自我保证申明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对于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而言,如果需要变更质量负责人,您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企业任命文件或聘任通知以及加盖劳动部门印章的用工材料、质量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职称证书、上岗证、离职证明、暂住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同时,质量负责人还需提供上岗自我保证声明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药学技术人员应注明上岗时间。

2024-09-12 08:5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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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转至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向其提交有关变更申请及所需相关材料。所需要提交的具体资料如下:
首先是关于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质量负责人变动过程中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主管部门发布的任命或聘任通知书,如果没有主管部门则需要提交本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原负责人签署的同意变更意见的股东会议纪要,以及拟变更的质量负责人的个人履历、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此外,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还需要提供相应的上岗证复印件,同时拟变更的质量负责人需要提交自我保证申明,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其次,对于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而言,在进行质量负责人变更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企业发布的任命文件或聘任通知书以及加盖劳动部门公章的用工材料,同时还需要提供质量负责人的个人履历、职称证书、上岗证、离职证明、暂住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质量负责人的上岗自我保证声明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药学技术人员需要注明上岗时间。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024-09-12 08:32:15 回复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及其 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及其 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及其 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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