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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代理行为的设立依据方面,法定代理起源于亲权这一基础原则;相较之下,委托代理则源于申请人、第三人对代理人的明确授权。
其次,关于代理权的行驶范围,法定代理人可以全权代理各类复议事务;
然而,委托代理人仅能依循申请人、第三人的授权范畴,行使特定的代理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特殊许可,否则委托代理人不能代为决定撤销复议申请或者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等重要决策。
再次,在代理人员选任方面,法定代理人只能由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近亲属来担任;而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则较为广泛,包括近亲、律师甚至是经复议机关核准的其他公民均可成为候选人。
最后,在被代理人问题上,法定代理的对象必须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对此,委托代理则没有类似限制。
2024-09-10 14: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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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所产生的原因存在差异。法定代理是源于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亲属权益形成的,属于依附于亲权基础上的法律行为;
然而委托代理则是基于向有权提起复议的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第三方)授予的委托权力,这种行为具有特定的授权赋予。
其次,两种代理方式的权限有所区别。法定代理人可代为执行一系列的复议行为,而委托代理人的行动前提则是受托者必须得到申请人、第三方的明确授权,否则不应擅自进行并享有代理权限。
再者,代理人的代表性也不相同。法定代理人只能由那些具备行使民事行为能力但却无法自行处理事务的公民的近亲属担任;相反地,委托代理人的代表资格则广泛得多,既包含了与委托人有密切关系的近亲,又涵盖了经过律师资质认证或经复议机关批准的其他公民。
最后,这两种代理方式的使用对象也有所区别。法定代理人的服务对象必须是丧失独立行为能力的公民;然而,委托代理人则无需遵守这一限制。
2024-09-10 13:3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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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这两种代理关系的产生之源有所区别。法定代理主要源于当事人之间建立的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
然而,由于申请人或者第三方之委托衍生出的委托代理则更侧重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明确的委托授权。
其次,法定代理权具有一种全面性,它覆盖了所有可能的复议行动;相较之下,委托代理权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仅限于受委托人的名义下执行其指定或者委托的代理运动,除非经过具体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对撤销复议申请、就补偿争议达成和解等重要行动作出代理。而且,适用于法定代理人的资格要求更为严格,通常只能由那些无力行使民事行为的弱势人群的直系近亲担任;而对于委托代理人来说,他们的挑选范围相对广泛,不仅包括近亲,还有安持律师或者经复议机构审核批准的其他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这项任务的代理人。
最后,法定代理人仅仅能够代表法律上没有权利实施民事活动的个人;但是,委托代理人的代理对象不局限于此,他们还能代表有相关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代理活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024-09-10 12:12:00 回复